长政办发〔2017〕4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30:33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








长沙市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用工意识,加大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联合惩戒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对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工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 联合惩戒指各职能部门对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因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被行业主管部门查实,且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未建立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将用人单位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前,应告知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立、管理等工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并向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发布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者工商登记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工商部门对“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积极推动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经公示的、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名单纳入征信系统,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参考使用;


(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到用人单位资质评定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环节。


(四)发展改革等部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及时更新、维护,限制其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五)财政部门对于已经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在获得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已经向社会公示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在招投标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权,在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表彰中,对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一票否决”。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二次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约谈法定代表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中的用人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两年。连续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从第二次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延长期限至五年。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黑名单”有效期限内主动履行工资给付义务,且未发生新的拖欠行为的,可以向发布“黑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移出“黑名单”,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同时通报至发改委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同步发布。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发布的“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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