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3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27:47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小餐饮经营


第四条 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 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


(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


(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


(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


(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示化”。统一信息公示牌匾格式,公示内容为:


1.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责任人信息:第一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3.监管信息:量化分级情况、监管人员姓名、投诉举报电话;


4.食品(食品添加剂)信息: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情况公示;


5.人员健康管理信息:健康证。


(二)流程“标示化”。按照“四区、二柜、一盒”进行规范标示,具体内容为:


1.“四区”:粗加工区、烹饪区、原料存放区、清洗消毒区。


粗加工区:至少配备一张台子,分荤类加工区、素类加工区两个区域,相应配备至少两套砧板、刀具。



清洗消毒区:应与粗加工区域相邻设置,至少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和餐饮具(工用具)清洗水池两个水池(有条件的分别分开设置各两个以上水池)。


烹饪区:一组(个)灶台,至少配备一个烹饪操作台,分区摆放粗加工好的原料、待用调料和烹制好的成品。


原料存放区:至少配备一个食品原料存放货架(有条件的设置库房),隔墙离地10厘米分类存放待用的不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原料(调料)。


2.“两柜”:冷藏(冷冻)柜、餐饮具消毒保洁柜。


冷藏(冷冻)柜:至少配备一个冷藏(冷冻)柜,需冷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按生食区、熟食区严格分区存放。


餐饮具消毒保洁柜:至少配备一个与餐饮具用量相适应的消毒保洁柜(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筷子消毒保洁盒等,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可不配备)。


3.“一盒”:食品原料采购票据、台帐、消毒记录本收纳盒。至少配备一个收纳盒,将每天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的票据按天整理入盒并做好台帐登记,消毒情况每餐次记录好入盒保管。


(三)场所“标准化”。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基本要求,达到“三有三无一透明”,主要内容为:


1.“三有”:对外的窗户、通道、下水道,通风口应当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餐厨垃圾及废弃物应有带盖密闭的容器存放。


2.“三无”: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无坑(无积水);墙面、天花板应无霉变、脱落;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地面、墙面、天花板应无油渍污垢。


3.“一透明”: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应用透明玻璃、矮墙等方式与就餐场所隔断(有条件的可在后厨设置摄像头进行“视频厨房”改造),消费者通过透明玻璃、矮墙可随时查看食品加工处理过程。


第八条 鼓励小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改进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年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固定生产场所,按照一定工艺流程,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鼓励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食用农产品,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纳入食品小作坊许可管理。


从事现场制售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流通、餐饮混业经营的,根据主营业态和主营种类,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申请人业态并依法办理相应许可。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实行目录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效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禽畜。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鼠、防蝇、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顶部应平整、无霉变,防漏雨,且容易清洁。入口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更衣、消毒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并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应分开设置。生料熟料加工区域应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控制、食品销售记录管理、清洗消毒卫生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新办、新增类别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提交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有关程序和现场核查要求按照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二)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且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应单独存放保存,且明确标识。


(四)保持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无毒无害专用容器,并有防护措施。


(七)食品添加剂应专区或专柜存放,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并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称量工具称量。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不得携带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九)食品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十)经营者(负责人)应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十一)进货查验、食品召回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已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新获证及换证的小作坊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和标签上标注新的小作坊许可证编号。小作坊生产者已生产和上市销售的使用原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存有的印有旧版小作坊许可证编号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摊贩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在划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予以登记,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信息,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食品摊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使用的,无法实现餐饮具现场消毒的应采购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消毒合格的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三)经营者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四)配备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或者棚、车、台灯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五)售卖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摆放或者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有效健康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四)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进货应当索取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摊贩的管理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


(二)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环境条件。食品摊贩的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三)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经营的食品品种划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以及餐饮经营区域等。


(四)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的统筹或指导下,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2.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 1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即同一个地址,只得申领一张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除可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许可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 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营地点或者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业主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证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加工及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明确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不具备设置凉菜制作专间条件,应严格控制其加工制作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及冷加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七条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进行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十)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取得的许可、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930.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食品, 生产, 加工, 小作坊, 餐饮许可, 摊贩, 登记, 管理, 实施细则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