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4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24:51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6日




长沙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账户。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和通过专用账户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用账户的设立,督促企业安装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


第六条 开户银行研发管理系统,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工资代发协议,配合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在开工前由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任意选择一家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代发协议,设立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为该项目的农民工发放工资。企业开设专用账户时应和开户银行约定工资代发日。


第八条 开户银行应在企业设立专用账户后为该账户项目注册分配一个管理系统注册账号,配合企业安装管理系统,发放身份证阅读器和考勤终端。


第九条 企业应安装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并配备劳资管理员,做好专用账户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申报等工作。


第十条 企业负责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通过读取身份证,使用管理系统采集首次进行个人信息采集的农民工实名信息。


农民工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联系电话等。


农民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 3日内通过管理系统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完成个人信息采集的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银行领取工资卡并发放给农民工。企业应制作农民工工资卡领取表并保存两年备查,农民工应在领取表上签字确认领取。


第十二条 农民工进场后 10日内,企业应使用项目的注册账号从管理系统上下载农民工信息分配到项目,登记农民工所在工地、用人单位、从事工种岗位、工资标准、进场日期、劳动合同、工资卡号等务工信息。


农民工退场时,企业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和用工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考勤终端对农民工进行务工考勤。考勤终端与管理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第十四条 农民工每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使用考勤设备进行务工考勤。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考勤信息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由企业使用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的工资卡。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以完成资金代发、监管任务为前提,保证代发、监管质量,在业务范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完成对专用账户的登记工作,每月将新开的专用账户信息反馈至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资金履行监管义务,发现专用账户未在每月工资代发日进行工资代发的、月发放工资额与当月管理系统工资额相差15% 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银行异常情形通知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对专用账户异常项目进行调查。企业存在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不改正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发现项目施工企业未设立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将企业及项目名称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未设立专用账户行为的处理管辖权指定给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责令企业设立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管理系统软硬件的安装情况列入日常重要工作内容,做好管理系统的宣传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的检查。


未按本细则设立信息采集点,配备身份证阅读器、考勤设备等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的项目,应督促安装到位。


第二十一条 企业积极配合按本办法设立专用账户并安装管理系统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应简化管理系统安装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未设立专用账户、未安装管理系统、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后受到处理处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该违法企业信息告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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