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7日
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收集运输、加工处置和综合利用三个步骤。
第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物尽其用的原则, 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运输企业,是指取得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将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处置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垃圾加工处理,使之成为可供资源化利用的原材料加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利用经过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原材料生产再生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二章 建筑垃圾收集与运输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运输企业依法签订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合同样本由市城管执法局提供)。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将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去向等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和受理举报。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运输企业将建筑垃圾就近运送至约定的处置企业,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与综合利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时提交城管执法部门审查。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拆除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处置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污染防治及处置措施。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申报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批准运输企业、运输路线、处置企业、处置数量等内容,并将相关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和处置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或填埋,确保建筑垃圾的实际产量、运输量和处置量与城管执法部门核准的处置方案一致。
第十一条 处置企业处置场地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选址意见,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得选址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等;
(二)有建筑垃圾原料堆场及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堆场,堆场面积应满足正常生产的需求;
(三) 具备相关专利技术,确保能大量利用包括质量较差的废旧渣砖、砌块等在内的建筑垃圾,不得只选择性的处置废旧混凝土;
(四) 有一条以上建筑垃圾处置加工生产线,具有一定处置能力;
(五)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关环评手续,对周边环境及居民无影响。
第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产品以经处置企业加工的建筑垃圾再生原材料为主要原料;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拥有一条以上再生沥青、再生水稳或再生砖石等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线,具有一定的再生产品年生产能力;
(三)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关环评手续,对周边环境及居民无影响;
(四)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及新型墙材的有关规定,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处置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鼓励综合利用企业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进行生产。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 处置企业可在建筑垃圾运输抵达并完成处置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费用补贴。补贴资金按实际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核算,核算及资金拨付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城管执法部门配合。补贴标准为3.0元/立方米,补贴费用从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经建设行政部门核准的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产品符合国家资源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返退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相关要求的,列入两型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均应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使用省市两级政府两型产品目录中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投标主体,根据再生产品应用比例,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沙市两型产品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99号)精神,给予总分1—3分的加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规划、环保、税务等部门和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参与。各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加强联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委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资源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筑垃圾处置量核算和补贴资金拨付工作,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组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应用推广。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管理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审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量核算和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市属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建筑垃圾中转场所。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参与制定产业扶持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财政补贴,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建筑垃圾处置量核算和补贴资金拨付。
市国税局负责落实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再生建材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资源化利用建筑废弃物项目在规划、土地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无货车通行证和无牌、套牌、污损号牌、拼装建筑垃圾运输车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超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无营运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并在公路修建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
市环保局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建筑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实施监督管理。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按照《长沙市渣土弃土场布局规划(2015-2020)》落实建筑垃圾受纳场,协调临时受纳场用地,查处违法排放、运输、中转、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
望城区和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资源化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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