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8-07-07 23:42:00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
意见(试行)
长政办发〔2017〕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 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其中建筑面积小于 40平方米和 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 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 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3.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求,除留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其余统筹安排作为街道级或基层社区级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报市直相关部门备案。


4.主城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其他间距区建设用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所在社区已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且面积达标的,可不再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但其他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仍应按规定予以配置。


5.以下用房不得作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地下室、门卫用房、技术层、设备层、架空层、夹层、车库、公共卫生间等。


(四)托儿所与幼儿园


1.1200户以下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配建托儿所。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配建幼儿园。住宅开发项目如未达上述规定标准,但控规或土地出让时规划条件已明确需要配建幼儿园的,应当按要求配建,并按规定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


2.托儿所、幼儿园最小规模须满足《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建设要求。确实有困难不能达到配建标准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论证。


(五)体育设施


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应按室外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人或室内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建体育健身场所,宜设置乒乓球场、羽毛球场、篮球场、门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综合健身场(房)和儿童游戏场以及其他居民需求意愿强烈的体育项目类型。


2.单处室外体育健身场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300平方米,单处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室内体育健身场所不宜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建筑底层,有独立出入口,并做好隔噪措施。


3.在不影响景观条件下,植草足球场按100% 计入绿地面积;游泳池、篮球场、排球场、网球场等室外硬质体育场地计入绿地率的面积应控制在小区总绿地面积5% 以内。


4.室外体育健身场所用地面积与室内体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可按3:1的比例进行转换。


(六)其他设施


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包含地上和地下建筑,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按50% 计算,下同)以下的,应按5‰ 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5‰ 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建筑面积3‰ 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2.新建住宅开发项目宜将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作为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且总建筑面积不宜低于300平方米(当项目商业服务性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时,宜全部计入),提供必需的生活服务,宜包括便利店、菜店、食杂店、理发店、餐饮店、药店、维修、家庭服务、快递服务场所等业态,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业态内容。


3.生活垃圾收集场所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交通便利、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的地段,应与住宅同步报建、同步交付使用。


(七)本意见所要求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均只在居住用地项目中配建,不包括商业用地等其他用地项目类型。


(八)本意见所称的主城间距区是指东二环(东)、南二环(南)、湘江(西)和浏阳河(北)所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他间距区是指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二、全面落实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一)操作原则


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补偿方式取代。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和基础教育设施应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对于达到规模强制配套的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按照项目建设分期开发的比例进行配置。


3.社区级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形成的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二)部门协作,强力实施


1.建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管理和协调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体育、园林、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


2.国土资源部门、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部门应按照《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办发〔2013〕4号)要求,严格落实责任,推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3.对住宅开发项目配建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由政府牵头根据其经营模式给予支持。对于愿意无偿移交给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指标范围。


三、本意见自2017年 10月 1日起与《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同步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938.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