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发展及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的统一招聘、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辅警管理工作,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要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辅警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七条 辅警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九条 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接处警、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等警务活动;
(二)协助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三)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四)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嫌疑人;
(六)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七)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八)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九)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一)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三)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不得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三)案件的侦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十二条 辅警的招聘名额和招聘计划由市公安局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
辅警的招聘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辅警招聘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招录标准,制定招聘方案,通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心理测试等程序,严格选拔聘用。采取其他方式招聘特殊岗位辅警的,应当明确并公示招聘条件和程序,统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品行端正;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文职辅警岗位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身心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或治安处罚的;
(二)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辅警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
(四)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弟、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聘用的辅警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保密忠诚教育、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重点强化勤务辅警和人民警察合成训练,切实提高实战技能。
第十九条 辅警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其聘用、晋升层级和工资的依据。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工资福利及开展工作的必要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辅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意见,设置岗位工资标准,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依法为辅警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辅警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辅警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五条 辅警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辅警评先评优、考核奖励、依法维权、劳动保障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招录人民警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辅警。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民警察时,单列部分招录计划,专门招录服务满3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辅警。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辅警队伍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建立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并作为聘用、奖惩、培训晋升、薪酬分配的依据和参考。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日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层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市公安局对辅警实行层级晋升。辅警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工作能力、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可以提前进行层级晋升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自上而下建立辅警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设置辅警编号。其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辅警编号标识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辅警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三十二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辅警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三十三条 辅警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辅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三十五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处理针对辅警的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规管理使用辅警造成不良后果、影响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辅警违纪违规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和辞退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5月 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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