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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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进一步提高我市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2014-2020)〉的通知》(长办发〔2014〕2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长沙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共同发展。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优化国有资产布局结构、实施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相结合,与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盘活用好国有资产、防范国有股权投资运营风险相结合,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实现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效益,增强企业经济活力,进一步激活国有资产存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为长沙国资国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兼顾。准确把握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内涵,同步谋划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协同推进存量和增量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市场导向,效率优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投资决策权,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遵循市场规律,依据实际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坚持在法制框架下推进改革,平等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严格规范,阳光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损。

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处于完全竞争的国有企业集团,可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有企业集团也可先行确定1 -2家符合条件的全资子公司作为试点企业。凡纳入实施的试点企业,要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稳步推行,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三、推进方式

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采取分类分层方式推进,依据企业类型,引导合作各方合理设定公司股权结构。

(一)试点立项

凡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须按程序申报,统一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分类实施

稳妥推进竞争类国有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处于相对控股或参股地位;有效探索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保持控股地位;不推行功能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三)分层推进

对国有企业集团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层面改革试点,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处于完全竞争的以建设开发为重点的国有企业集团,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创建股权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

四、实现路径


(一)引入外来资本

积极引入不同层级或区域的国有资本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按照有利于制衡机制的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营运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商业模式的目标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先选择引入拥有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具有较强产业发展能力、融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资本进入,通过科学的公司治理,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二)拓展实现途径

各类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方式参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投资入股、共同出资新设、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资本通过证券市场、产权市场等方式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利用资本市场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探索新型金融项目,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三)探索员工持股

稳妥实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试点工作。员工入股要坚持依法合规和公开透明,坚持增量引入和利益绑定,坚持以岗设股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不推行职工全员持股,员工持有股权应当清晰,不得通过个人代持方式持有。

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深入分析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充分提示持股风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并对实施员工持股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员工持股方案应对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分红、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严格控制实行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员工持股的试点实施细则,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制定。试点企业的确定和员工持股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查并依程序批准。

五、操作流程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流程,主要包括制订方案、申报批准、审计评估、产权交易、注册登记等环节。

(一)制订方案

国有企业根据类型定位,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在做好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目的、改革后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企业发展规划、实施步骤等内容。经批准实施员工持股的试点企业,应制定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改革方案的重要附件。

国有企业制订改革方案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职工民主程序,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申报批准

1. 申报材料

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需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改革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文件等,改革方案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所属的企业集团初审后向市国资监管机构申报。

2. 联审论证

国有企业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申请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依照审批程序和权限下达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3. 批准权限

(1)国有企业集团的改革方案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企业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的改革方案由企业集团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初审后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改革方案实施可能致使国有资本不再拥有企业控股权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将改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市国资监管机构委托监管的国有企业可由受托监管机构联合市国资监管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或通过市国资监管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审计评估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批准后,由产权持有人在政府规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分别委托审计、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改革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产权交易

1.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

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增资,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有企业以股权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新设公司并且国有控股的,参照增资扩股的交易方式进行。

增资企业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确定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增资扩股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

2. 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公告、受让方资格确认、交易方式选择和价款支付方式等,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准,坚持市场决定对象和发现价格。

(五)注册登记

1. 制订章程

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国有企业集团,章程的制订或修改,由企业代表市国资监管机构与其他股东进行协商,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国有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的章程制定或修改,按照其所属企业集团内部管理规定操作。

2. 办理登记

国有企业依据批准文件以及登记机关需要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在市国资监管机构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保障机制

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工作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牵头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协同推动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重要改革政策,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成功经验。各区县、各开发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所属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科学合理设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区县、各开发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情况的考核。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应实施高效便捷的土地变更、产权交易过户、工商注册登记等措施,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条件。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增加经济效益统一起来,构建保障有力的党建机制,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确保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权责。通过推进国有控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督查考核,保障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合法合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要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尊重企业的首创精神,鼓励创新,鼓励探索,鼓励实践。

七、本意见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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