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1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政办发〔201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决策部署,以“互联网 +”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树立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行业稳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乘客为本。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抓住实施“互联网 +”行动的有利时机,坚持问题导向,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逐步实现两种业态融合。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统筹创新发展与安全稳定,统筹新老业态发展,统筹乘客、驾驶员和企业的利益,循序渐进、积极稳慎地推动改革。
坚持依法规范。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强化法治思维,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法规体系,依法推进行业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我市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出租汽车的发展应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巡游车实行经营权期限制管理、无偿使用的基本监管原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获得经营权且经营期尚未到期的,按照投入资金、剩余时间折算出相应的余额,并予以退还。有偿使用费退还后,原核定经营期限不变。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管理,每轮期限为5年。经营权期满后,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优先配置给服务质量优良的经营者。对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收回经营权。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鼓励经营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积极探索按单提成或按班费制结算的新型利益分配机制。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并逐步推行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并实施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巡游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路面扬召、站点候客与电召预约相结合的运营新模式,降低车辆空驶率。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五)健全退出机制。依法开展以乘客投诉、第三方测评、安全营运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巡游车经营者,取消经营资格。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不稳定责任事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对应车辆的经营权。加强对驾驶员营运服务的监管,建立健全驾驶员准入退出机制,强化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对存在服务劣质、带头聚众闹事、煽动或组织非法罢运等行为的驾驶员,依法撤销其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有关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 件。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年第 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化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要求和程序。通过建立政府管理的出租汽车运营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对网约车运营信息的有效监管。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网络服务平台必须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所属网约车的车辆、人员数据,车辆运营轨迹,接单记录等有关运营信息,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乘客的评价反馈、第三方机构测评、执法稽查等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并实施奖惩。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建立协商机制,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网约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免费互助或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不盈利原则。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改革行业监管体制
(一)精简市级行政权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要求,逐步向各区县(市)下放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权限,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市区联动、市级指导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体制。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出租汽车市场稽查、行政处罚和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三)加强县级(含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县级(含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与行使交通行政权力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预算。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统筹考虑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条 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营运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改革组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报刊杂志、电视电台以及微博微信等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形成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构建全方位公众监督体系,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关行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和答疑,争取出租汽车驾驶员对行业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打好行业改革基础。
(三)维护行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且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应当在六个月内按本实施意见及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补充完善准入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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