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25号
《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 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通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名词解释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处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提高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能力,防止和减少水域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水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国 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河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
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危害。
1.4.2 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落实船舶防污染措施。
1.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1.4.4 实行优先保护原则。预防和救助都要突出饮用水取水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敏感区域(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域) 优先保护的原则。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1.4.6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船员应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设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长沙市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地方海事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新闻办、长沙航道管理局、长沙警备区司令部、武警长沙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事发
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由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
( 1 )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船舶污染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
( 2 ) 领导、 组织、 指挥、 协调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 3 ) 负责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信息;
( 4 ) 审议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项;
( 5 ) 组织调查、 评估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 6 ) 承担市应急委和省水上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 1 ) 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2 ) 收集、 汇总、 分析、 报告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
( 3 ) 建立和完善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 4 ) 指导、 督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 5 ) 建立和管理防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一网四库”;
( 6 ) 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地方海事局 承担船舶污染事故的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牵头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承担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和“ 一网四库” 的建设和管理。
市环保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救援方案的制定;参与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及监测信息的上报,提供治污的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行动方案的制定;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救援行动。
市安监局 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参与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船舶污染事故救援现场的陆上交通畅通;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
市公安消防支队 负责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火灾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参与处置内河通航水域内 航行、 停泊、作业的船舶、 浮动设施火灾事故(包括爆炸) 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资源调度;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委 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开展渔民遇险救助;负责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参加救助行动。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受害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善后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 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
市水文局 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的水文信息及短、中期水文变化信息;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市发改委 负责将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船舶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联络畅通。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长沙航道管理局 负责湘江辖区事故水域的临时航标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航道公告。
长沙警备区司令部 协调驻长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援。
武警长沙支队 协助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现场秩序。
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协助做好灾民安抚、 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防止船舶污染事故专家组,为市指挥部提供专业指导、 预测评估、 技术培训、 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应急行动组、 后勤保障组、 监测监视组、 警戒警备组、 善后处理组等应急工作组。 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 1 ) 提出现场处置原则、 要求, 及时下达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决定、 命令;
( 2 ) 邀请、 选派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导;
( 3 ) 协调各级、 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 4 ) 协调处置事发水域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 5 )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 6 ) 根据事发水域气象、 水文环境、 船舶、 人员 、港口设施等情况,确定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 7 ) 告知可能受威胁的单位、 船舶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 8 ) 协调和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 9 ) 及时向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执行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部命令。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 装运危险货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状况,运输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种类、主要物理化学特性、载重量,运输航线,停靠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方式,航道和港口码头的作业环境,驾驶人员情况以及气象、 水文、 地质等信息。
3.2 预警支持系统
3.2.1 建立整合 CCTV 、 AIS 、 GPS 、 VHF 等监管通讯系统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搜救信息网络平台, 实现国家、省、市水上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资源共享。
3.2.2 运用 CCTV 、 AIS 、 GPS 等监控系 统和 VHF 通讯系统对重点船舶、 重点水域、 重要的危险品港口 、 码头、 锚地和枢纽船闸实施监管,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做到能在第一时间收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并指导船舶自救互救,在第一时间得到船舶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应对方案。
3.2.3 建立“ 一网四库”: 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 一个应急救援队伍的数据库、 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 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 一个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典型案例库。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信息收集、接警分析和核实工作,当确定应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 并通知相关单位、 船舶和人员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3.2 市船舶污染应急机构根据预警信息, 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按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 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
分为一 般( Ⅳ 级)、 较 大 ( Ⅲ 级)、 重 大 ( Ⅱ 级) 和 特 别 重 大( Ⅰ 级) 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 黄色、 橙色和红色标示。
3.4.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 1 )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到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参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般预警由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较重预警由 市人民政府确定, 严重、 特别严重预警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 2 ) 预警级别确定后,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3.4.3 预警的取消按照“ 谁发布, 谁取消” 的原则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对生命安全、 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 分为 一般( Ⅳ 级)、 较大( Ⅲ 级)、 重大( Ⅱ 级)、特别重大( Ⅰ 级),颜色依次为蓝色、 黄色、 橙色、 红色。
4.1.1 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 为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Ⅳ级):
( 1 )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的;
( 2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 3 ) 船舶溢油 5 吨以下的。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Ⅲ级):
( 1 )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了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的;
( 2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 3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4 ) 船舶溢油5吨以上20吨以下的;
( 5 ) 船舶污染事故范围跨地市界的。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Ⅱ级):
( 1 )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 2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 上1亿元以下的;
( 3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市大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4 ) 船舶溢油 20 吨以上 100 吨以下的。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 Ⅰ级):
( 1 ) 因船舶污染事故直接导致 30 人以 上死亡或 100 人以 上中毒的;
( 2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3 ) 因船舶污染事故造成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4 ) 船舶溢油 100 吨以上的。
上述数量表述中, “ 以上” 含本数, “ 以下” 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
4.2.1 当辖区内 发生一般船舶污染事故, 本区县(市) 船舶污染应急机构立即启动 Ⅳ 级应急响应,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4.2.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事件, 市指挥部立即启 动 Ⅲ 级应急响应,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4.2.3 当辖区发生重大、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或通过其它方式发现险情时, 应及时与报警源联系, 逐项登记、 核实有关要求事项, 迅速了 解船舶污染事故的情况及救助要求。 并根据出事船舶的位置、 污染水域, 在相关航道图 上进行标绘, 保留、 存储相 关的 CCTV 、 AIS 、GPS 、 VHF 视频、 航迹、 音频信息。
4.3.2 报告程序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 事故责任单位、 责任人、 船长等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发地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3.3 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 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 1 ) 初报内容: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件的时间、 地点( 水域)、 船名、 船号、 主要污染物质、 人员 受害情况、 水域受污染面积及程度、 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 转化方式、 趋向等初步情况。
( 2 ) 续报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 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 过程、 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 3 ) 处置结果报告内容: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 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 过程和结果, 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 社会影响、 处置后的遗留问题, 参加处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 应急处置
4.4.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 立即按规定上报。
4.4.2 市指挥部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 在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下达启动预案指令, 并向市政府办公厅( 市应急办) 报告。
4.4.3 建立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 指导 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 VHF 、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 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 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 设施遇险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间的通信畅通。
4.4.4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制定具体救援方案, 并组织实施。
( 1 ) 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疏散现场人员。
( 2 ) 指导船舶、 船舶公司组织自救, 并按就近、 快速的原则调用防污染资源开展救援。
( 3 ) 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面的扩大和扩散, 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 4 ) 划定事故警戒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4.4.5 现场指挥部应将现场应急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排险、救助效果报告市指挥部, 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适时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4.4.6 信息发布
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 及时准确的原则,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 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的要求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监测
4.5.1 根据船舶污杂水域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水域的气象、 水文和地域特点, 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进行跟踪监测。
4.5.2 根据监测结果, 综合分析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事故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 作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 谁启 动, 谁终止” 的原则执行,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 1 ) 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再次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 2 )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
( 3 )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 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 善后处置包括伤病人员的救治,获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安置,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 清理与处理,污染地恢复与处置等事项。
5.2 评估总结
应急行动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向市指挥部提交《 船舶污染事故总结评估报告》。市指挥部针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处置方法和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6.2 装备保障
根据突发船舶污染水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指挥、 应急监测、 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 重点加强防油污、 防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的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设施设备、 物资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建立船舶污染水域应急专家、 危险化学品资料、 应急物资、 典型案例等信息库, 实现信息共享。
6.4 队伍保障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 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各成员单位的专业队伍和水上运输企业应急专业队伍, 培养一支常备不懈、 具备水上防污知识, 充分掌握水上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防油污、 防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和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测队伍。
6.5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及办公室要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防污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处置部门、 成员单位联系方式,维持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 交通部门、 水上各运输企业、 船主和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大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法律、 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常识,增强船员、 公众的预防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加强对船舶污染应急救援队伍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实际, 有计划、 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船舶污染事故的技能。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船舶污染事故重要情况,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 渎职等行为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 名词解释
船舶污染事故: 指船舶在航行、 停泊和装卸作业的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原因, 使污染物落入水中, 导致水域化学、 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作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AIS 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utomatic ldentification System ) 的简称,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 现代通讯技术、 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
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 ) 由舰船飞机之敌我识别器发展而成, 配合全球定位系统( GPS ) 将船位、 船速、 改变航向率及航向等船舶动态结合船名 、 呼号、 吃水及危险货物等船舶静态资料由甚高频( VHF ) 频道向附近水域船舶及岸台广播, 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之动静态资讯,得以立刻互相通话协调,采取必要避让行动,对船舶安全有很大帮助。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 2017年7月7日起实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