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2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长沙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构建生态绿心保护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绿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绿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是指因保护长沙市绿心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使区域内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对组织或个人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
本办法中绿心是指依据《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绿心总体规划》)划定的长沙市域内的生态绿心范围。
第三条 补偿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坚持“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科学界定绿心保护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绿心保护者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绿心地区,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保护绿心。
(三)权责统一,公开透明。规范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程序,明确责任,公开补偿标准,严格过程监管,使生态补偿工作经得起监督和检验。
第四条 补偿范围
长沙市域内全部绿心范围,涉及总面积305.69平方公里,其中禁止开发区 129.88平方公里、限制开发区 141.05平方公里、控制建设区34.76平方公里,包括天心区、岳麓区、雨花区和浏阳市的部分乡镇(街道)以及所属行政村(社区)。
第五条 补偿方式与对象
(一)基础性补偿。对长沙绿心范围内的林地、耕地、园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未利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划分),按面积给予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组织或个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二)奖励性补助。对生态绿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在年度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辖区范围内绿心保护面积的实际大小,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三)绿心范围内土地基础数据等原始资料统计工作由绿心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进行统计,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将相关数据汇总确认后提交市两型办,由市两型办依据绿心规划范围进行核定。
第六条 补偿标准
(一)基础性补偿。禁止开发区土地按6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限制开发区土地按4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控制建设区土地按20元/亩·年标准给予补偿。
(二)奖励性补助。凡符合奖励性补助条件的乡镇(街道),评估年度生态考核评估等次为“优秀”的乡镇(街道),按照绿心区域面积实际大小给予每平方公里6万元的补助;年度生态考核评估等次为“合格”的乡镇(街道),按照绿心区域面积实际大小给予每平方公里4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生态评估
市两型办负责制订绿心地区生态环境评估实施细则,并组织市绿心联合执法队伍相关部门,按照“日常监督、定期检查、年度评估”的程序对绿心地区乡镇(街道)开展生态考核评估,作为对乡镇(街道)绿心保护工作实施奖励性补助的依据。
生态考核评估采取查阅资料、卫星监测、实地勘查走访、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进行,评定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60—84分)、不合格(低于60分)三个等次。
第八条 补偿金发放方式
(一)基础性补偿。基础性补偿工作由绿心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相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度补偿资金的发放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二)奖励性补助。由市财政局依据市两型办提供的绿心地区评估年度生态考核评估结果,直接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各区县(市)财政,再由各区县(市)财政分别拨付至乡镇(街道)。原则上每年度奖励性补助资金的拨付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第九条 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基础性补偿资金。由绿心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辖区内的基础性补偿专项资金,确保每年度绿心基础性补偿工作正常开展。
(二)奖励性补助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800万元专项经费,作为对绿心地区乡镇(街道)的奖励性补助资金。根据生态考核评估结果,每年度及时将奖励性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使用,并将不低于年度所得奖励性补助资金的50% 直接补偿给辖区绿心范围内年度生态评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行政村(社区)。
奖励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绿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提质和生态治理工程、村民集中居住试点、生态农业发展等;以及大力开展封山育林,优化提升森林质量,促进绿心地区森林向顶级群落演替。
第十条 不予补偿(补助)的情形
(一)生态补偿对象(包括组织和个人)因破坏绿心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受到有关部门追责的,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治及恢复生态的,当年不得获得生态补偿。
(二)评估年度内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行政村(社区),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资金支持:
1. 非法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盗伐滥伐,一次三亩或全年三起以上,以及盗伐滥伐林木三立方以上,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2. 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造成原有植被毁坏或污染,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3. 非法侵占、填堵(埋)河道、沼泽、湖泊和水库等水域一次五亩或全年三起以上的,在河道内采砂(含洗砂)全年三起以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 辖区内新增非法用地建设行为的,合计非法建设用地十亩以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5. 辖区内存在其他严重破坏森林植被现象,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年度生态评估等次为“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当年不予享受奖励性补助。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补偿专项资金财务制度,补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补偿对象、补偿面积、补偿金额等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绿心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使用、专账核算,并依法接受稽查、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两型办、市财政局和绿心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补偿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外,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分工
市两型办负责对全市绿心地区生态补偿的统筹、组织、实施和监督,确定市级绿心奖励性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绿心奖励性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管,指导协调绿心地区生态补偿工作开展。
绿心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绿心基础性补偿资金的筹集、组织和生态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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