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2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0日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3.监测与会商
4.预警与响应
4.1污染控制分区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发布、调级与解除
4.4预警响应
4.5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4.6信息报送与发布
5.监督检查
5.1监督检查
5.2公众参与
6.评估总结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8.责任追究
9.预案管理
9.1预案宣传
9.2预案培训
9.3预案演练
9.4预案修订
10.附则
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长沙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 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预案(子预案)包括全市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各重点排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子预案共同组成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日常监测与管理,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市按照污染控制分区,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到提前预警和及时响应。
1.5.4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程序,工作重点,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为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指导应对工作;完成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其职能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建立专家库等信息数据库;承担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2.2.1 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市气象台等组成,负责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2.2 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相关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与重
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并形成专家会商结果,提供
相应对策、建议和技术指导。
2.2.3 督导检查组
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各区县(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2.4 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环保局、气象局、卫生计生委、文广新局等部门参与,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环保局 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参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督导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
市气象局 负责研究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区县(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各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发改委 负责制订完善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合理调控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协调落实应急状态下的能源调配及保障工作;参与指导各地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建设经费安排;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年度财政预算。
市教育局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公众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科普及教育。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负责会同市环保局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区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工作,会同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市公安局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社会治安与交通管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以建设施工扬尘控制为重点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订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研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疾病预防与应急诊疗,宣传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媒体开展《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配合做好全市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协调国家、省、市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科普,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督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商务局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农业委 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等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响应期间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并报告市指挥办公室。
2.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3.监测与会商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天气定性潜势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各区县(市)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 >15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应及时会商,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会商结果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实时会商。
4.预警与响应
4.1 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特点以及各区县(市)地理位置关系,将全市划分为两个区域。
区域一(重点控制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区域二(重要控制区):宁乡县、浏阳市。
4.2 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4个级别:蓝色(IV 级)预警、黄色(III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未来 1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AQI>200、但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蓝色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 200橙色(Ⅱ级)预警:预测 300红色(Ⅰ级)预警:预测 300500并将持续 1天及以上时,启动红色预警。
4.3 预警发布、调级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预测未来区域一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市指挥部办公室经与环保、气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
达到区域一预警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审批表》,经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1小时内发布区域一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
区域二各县(市)参照区域一预警等级,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和扩散的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1)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以文件传真方式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
发布;
(3)通过市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通过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发布。
区域二各区县(市)通过当地的主要媒体与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4.3.2 预警调级与解除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和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提出预警调级或解除预警建议。
市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决定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的启动与解除。全市预警调级或解除信息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长沙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调级或解除审批表》。其中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II级)预警的启动(解除)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红色(I级)预警的启动(解除)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预警调级或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组织发布。
4.4 预警响应
4.4.1 预警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预警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响应、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
4.4.2 应急响应启动
区域一预警时,区域一内区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区域二预警时,区域二内县市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4.4.3 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区域一预警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3类。
区域二县市应参照区域一预警响应措施,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4.4.3.1 蓝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严禁全市范围内实施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
严禁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3.2 黄色(III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视情况可暂停中小学户外体育课。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企业生产、喷涂、汽修、家装等过程中减少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07∶ 00-21∶ 00绕城高速(含)以内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生活固体废物清运车除外)。
强化重点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禁止生产。
严禁全市范围内实施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
严禁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
增加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保洁及主要道路冲洗除尘频次1次以上,减少地面起尘。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3.3 橙色(II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较长时尽量熄火。
企业生产、喷涂、汽修、家装等过程中减少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严格落实中心城区、近郊区(县)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在绕城高速(含)以内全天候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在绕城高速(含)以内全天候禁行黄标车,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
重点企业实施临时减产限排措施,减产不得低于30% ;生产企业实施环保检修必须停产进行;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环境监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严禁全市范围实施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
严禁市区范围内露天烧烤。
增加市区范围内道路保洁及主要道路冲洗除尘频次1次以上,减少地面起尘。
市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4.3.4 红色(I级)预警响应措施
启动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视情况停止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较长时尽量熄火。
企业生产、喷涂、汽修、家装等过程中暂停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全市范围内禁止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全市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在绕城高速(含)以内全天候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在绕城高速(含)以内全天候禁行黄标车,绕城高速以内实施机动车(特种车辆、出租车和电动汽车除外)单双号限行;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全力做好公共交通出行保障。
重点企业实施临时减产限排措施,减产不得低于 50% ;企业实施环保检修必须停产进行;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环境监管,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严禁全市范围内实施露天焚烧各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
将禁止露天烧烤行为扩大到近郊区(县)、远郊县(市)主城区及重点镇(街道)。
增加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保洁和主要交通道路冲洗除尘频次2次以上,减少地面起尘。
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具备气象条件前提下,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5 部门联动与职责分工
预警响应启动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
4.6 信息报送与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督导各区县(市)政府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市通报。各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响应信息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监督检查
5.1 监督检查
在预警响应期间以及响应终止后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事后督查。
5.2 公众参与
各级政府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结果进行监管,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6.评估总结
红色(Ⅰ级)预警响应终止后 10日内,督导检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追究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总结报告,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预警响应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和目标责任管理。
7.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7.3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预警响应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实施。
7.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长沙市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区县(市)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保证预警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工作人员信息库,明确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小时通信畅通。完善预警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7.6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卫生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预警响应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预警响应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指导与宣教。
8.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予以经济赔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8.1 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8.2 不按照规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义务的;
8.3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有意设置障碍的,以及应急响应期间违法偷排、屡查屡犯的;
8.4 阻碍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蓄意破坏的;
8.5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真实情况的;
8.6 挤占、挪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8.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8 其他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考核培训效果,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 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9.4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 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
10.附则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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