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1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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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长沙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营运秩序,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非营运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范围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乘平台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区域的合乘信息服务。

第五条 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服务实行限次数制度。分摊部分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得超过2次;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受限制。

第六条 合乘平台应当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发布出行需求的合乘人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应当限制合乘出行提供者查询合乘人出行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合乘平台应当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协议,合乘者响应后,须网签合乘出行服务协议,明确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人和合乘软件运营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合乘平台应当要求合乘出行提供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车辆登记信息。

第九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由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按照人数平均分摊。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合乘出行提供者登记的车型、排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综合能耗,合乘人合乘的里程,计算能耗成本费用和路桥通行费,分摊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每名合乘人,并在合乘平台上明示。

第十条 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人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合乘出行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鼓励乘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合乘平台在本市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将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

合乘数据包括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姓名、车牌号、车型、出发时间、起讫地点、行驶线路、合乘人的地点、合乘费用等。

第十三条 合乘平台采集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人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合乘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合乘平台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合乘人的投诉。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合乘出行分摊费用超过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道桥通行费用的,或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服务超过2次的,按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予以处罚。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第十六条 利用合乘出行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车辆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后,合乘平台不得再为其提供合乘出行供给登记和服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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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私人, 小客车, 合乘, 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