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6〕7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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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6〕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储备粮包括市本级静态原粮储备(稻谷,下同)、成品粮油储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及大米、面粉以原粮形态储存的稻谷、小麦,亦称“原代成”,下同)和调节储备粮(稻谷、小麦、玉米,下同)。

(一)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的粮权属市政府,由承储企业实行“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在湖南省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营业部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项等方面的支出;市政府批准后动用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实后补贴。

(二)调节储备粮权属承储企业,其收购、销售和轮换均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进行,盈亏企业自负。但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异常波动时,承储企业必须服从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要求,参与粮食市场调节。动用时承储企业与市财政的结算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一)市粮食局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承储企业职责

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储存保管和轮换计划的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取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准确、按时向市粮食局报告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并抄报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四)根据市级静态原粮储备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

(五)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市级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五条 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局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实行挂牌委托储存。

第六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或市级以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符合市场调控和长沙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储存加工供应网点布局要求。

(二)主营业务以粮油仓储、加工、销售为主。粮食有效仓容不少于4万吨,油罐罐容不少于1万吨;大米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面粉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油脂日小包装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吨。

(三)粮库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及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储存期间温度、水分、虫害密度的条件,有确保成品粮油保鲜储存的技术,储藏管理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四无粮仓”、“四无油库”率达100%。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具备农业发展银行粮油贷款资格。

(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连续3年无亏损。

第七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与承储企业共同签订《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即时由市粮食局按第六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章 静态原粮储备



第九条 计划管理

(一)入库、出库、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每年轮换计划应在本年度内下达,其中早籼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1月份、中晚籼稻轮换计划不早于每年5月份下达;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下达轮换计划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计划文件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按品种组织储备粮的出(入)库,实际完成情况按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并抄送省农发行营业部和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三)常年库存应保持计划规模不变;轮换期限内的库存原则上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

第十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方式。通过粮食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轮换,授权承储企业、并由其委托有资质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共同组织实施。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联合审核确定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方案及每批次轮出(入)最低(高)限价,审核确定受托的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制订的每批次《长沙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细则》和《长沙市市级储备粮招标采购交易细则》。如遇我省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时,轮入的粮食直接委托承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

(二)轮换原则。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原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粮。

2、储存期限。按储粮品种的收获年度:早籼稻不超过3年,中晚籼稻不超过2年。

3、轮换数量。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计划规模的三分之一。

4、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轮出按销售货款收贷,轮入再按收回的货款等额发放贷款,轮入的原粮按轮出原粮的入库成本记账,确保轮换前后总贷款规模不变。

(三)轮换形式。采取同品种等量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不同品种串换,承储企业应当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但不得发生数量、价款亏损,并须在一个年度内换回原品种,在串换过程中发生的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轮换可以采取边购边销、先销后购、先购后销的方式,确保储备原粮的常储常新。

(四) 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包含竞价销售出库期、招标采购入库期(或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时的委托收购入库期)和轮空期。

(五)轮换验收。轮换入库前,承储企业应向市粮食局报告拟轮换入库仓廒及准备情况,由市粮食局组织对拟储粮仓廒进行入库前确认;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库点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早籼稻轮换入库最迟验收日为当年9月30日,中晚籼稻轮换入库最迟验收日为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三)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盈亏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定。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每半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轮换盈亏由财政负责,亏损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盈利由承储企业上缴市财政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轮换产生的手续费由市财政承担。

(四)利息、保管及轮换出(入)库费用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费用补贴:保管费每年每吨100元;轮换出库费每吨30元;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轮换的入库费每吨30元,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时委托承储企业直接收购入库的,入库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购费用标准执行。

(五)储存期间原粮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四章 成品粮油储备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

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及品种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及省农发行营业部制定下达,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十三条 库存管理

(一)成品粮油库存要求

1、大米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30%、面粉常年库存为计划规模的20%,剩余部分按贸易粮折率折算为原粮存放(即“原代成”)。考虑到周转轮换的因素,大米(含原代成)、面粉(含原代成)的总库存不得低于计划规模的70%,其中大米、面粉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其常年库存的70%。

2、食用植物油常年库存应保持在计划规模的70%以上,剩余部分以加工实物或资金形态存在。

(二)储存库点。成品粮油储存库点原则上相对固定。承储企业如仓房布局等需要临时变动储存库点(仓廒),在确保“专仓、专账、专人”管理和满足成品粮应急等前提下,经市粮食局批准后可变动储存库点(仓廒)。

(三)储存期限。原粮按生产年份、成品粮油按加工月份:早籼大米不超过6个月、中晚籼大米不超过3个月;早籼稻不超过3年,中晚籼稻不超过2年;面粉不超过2个月;小麦不超过4年;玉米不超过2年;一级食用油不超过1年;二至四级食用油不超过2年。


(四)库存核查。对成品粮油(含原代成)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季度库存核查制度。每季度首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库点对应的开户行,对成品粮油(含原代成)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轮换管理

(一)轮换方式。成品粮油(含原代成)在确保最低库存情况下,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

(二)轮换原则。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以储存期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质低先出、周转轮新、动态管理、均衡轮换、盈亏自负的原则进行。

1、轮入的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应是当月加工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油。

2、轮入的原代成粮食应是当年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原粮。

3、轮换按“实物兑换、成本不变”的原则,确保总贷款规模不变。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相关政策和文件对承储企业足额及时发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及相关信贷制度执行,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二)入库成本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三)成品粮油(不含二至四级食用油)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省农发行营业部核定,每半年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二至四级食用油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按省定标准和支付方式执行。

(四)利息、保管费及轮换费补贴标准:

1、利息补贴按承储企业储存规模、入库成本价格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

2、费用补贴:大米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360元,面粉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300元,一级食用油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400元,二至四级食用油保管费、轮换费每年每吨350元。均包干使用。

(五)储存期间粮油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核定后处理。





第五章 调节储备粮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调节储备粮计划及品种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制定下达。

第十七条 库存管理

1 调节储备粮实行最低库存管理。籼稻、小麦最低库存为计划规模的30%,玉米最低库存为计划规模的20%。调节储备粮的最低库存必须储存在承储企业主库区,实行“专仓、专人、专账”管理;实际库存与在途占用、正常结算环节占用、银行存款占用等的合计数应足额满足贷款对应的调节储备粮规模数量。

2 调节储备粮在确保最低库存的前提下,由承储企业自行周转。

3库存核查。对调节储备粮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季度库存核查制度,每季度首月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或承储库点对应的开户行或签约银行,对调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贷款由承储企业签约银行根据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下达的储备计划规模,普通籼稻按照长沙市场收购均价或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玉米、小麦按照长沙市场均价加合理费用,发放粮食收购贷款,贷款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签约银行相关信贷制度执行。

(二)调节储备粮不安排保管费、轮换费,只安排利息补贴。利息按承储企业承储规模、核定的价格(含费用)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以每年365天)计算。价格(含费用)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承储企业签约银行依据市场行情每年核定一次。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按每半年一次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市级储备粮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储备粮库存必须达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实行出(入)库粮油必检、在储粮油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储存1年以上的粮油进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抽样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同时严格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局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及上级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市级储备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信贷监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储企业整改或进行信贷制裁。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如实填报《市级储备粮库存月报表》《市级储备粮轮换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上报市粮食局,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农发行开户行。




第七章 动用



第二十五条 市级静态原粮储备和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节储备粮在应急状态下的动用,应服从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

市粮食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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