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1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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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长沙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促进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长沙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业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4〕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金融创新奖的申报和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在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工具创新和服务创新等方面的优秀金融创新项目。

第四条 金融创新奖的申报和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金融创新奖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金融创新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金融创新项目不再参加市级金融创新奖的评选。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的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金融创新奖奖励。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设金融创新成果奖和金融创新服务奖两个奖项。奖励金融创新成果奖10名,金融创新服务奖若干名。如无符合条件的项目,金融创新成果奖可空缺。金融创新服务奖奖励名额可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以下机构可按程序申报金融创新奖:

(一)依法依规在我市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保险中介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和以上金融机构区域性分公司(分行),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以及依法依规在我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

(二)驻长金融监管部门和在省、市、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金融监管部门与省市政府金融办业务指导的金融行业协会,可申报金融创新服务奖。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创新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成果奖:

(一)为提升金融市场功能,通过改革完善机制或改变机构组织形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金融制度创新或金融组织创新;

(二)为满足社会融资和消费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

(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行业代表性和省内领先优势,对推动我市金融业发展有较大的引领示范作用的其他金融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创新项目可申报金融创新服务奖:

(一)由驻长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协会推进的重大金融项目建设或所实施的新的机制安排、监管措施和金融行业服务;

(二)在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产融结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作出了重大创新的;

(三)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引进或设立新型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的。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原则上在长沙地区属于首次实施并运用;

(三)项目已投入实施和运用1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单位员工在近2年中,未发生被行政处罚及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等影响地方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事件;

(五)权属、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第四章 奖项申报


第十三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每年申报金融创新奖项目不超过3个。申报单位应为金融创新项目的研发和实施单位。对于 2个或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主要负责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要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每年在市财政局指定平台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发布本年度金融创新奖申报指南,对具体评选标准和参评要求进行明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奖项评定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组织金融创新奖评选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审工作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选,审定拟奖项目,由市政府金融办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金融创新奖的评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组的成员应当对进入评审的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参与评审项目的技术成果,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金融创新奖奖励项目和单位,将通过市财政局指定平台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金融创新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工作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署名的书面异议材料、有效证明材料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审工作组调查异议属实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金融创新奖评定结果不作为确定项目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8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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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金融, 创新, 评选,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