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6日
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科学、规范指导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长沙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20)》(长政办函〔2013〕17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整体规划布局、项目建设与管理、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宣传培训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与财务管理,会同市能源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改、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全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遵循“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示范带动”的原则,按年度项目计划切实推进。
第五条 市能源局应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运营的过程控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能源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参与并监督验收。
第六条 市能源局牵头负责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和资金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可参照城市基础设施享受相关政策。
第七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电力并网规范,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予以并网。
第八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立项时,应从气源指标、供气管线、削峰填谷、应急调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实施优惠气价,并实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气价与冷热电价格联动机制。燃气供应企业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气价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的特点,给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天然气使用的价格折让。
第十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申请冷、热特许经营权,对获批的项目所在区域及相邻区域,实行特许权经营,特许经营权非经同意不可转让。
第十一条 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对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且符合《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要求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享 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优先列入市、区县(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如医院、交通枢纽、学校、宾馆酒店、大型商场及商务中心、大型办公楼及写字楼等建筑物以及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具有用热(冷)需求的区域采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发改、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时,对具备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建议其采用。
第十四条 鼓励在建和在用的公共建筑充分论证将原供能系统改造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对具备改造条件的,由市能源局进行协调指导,统筹有序改造。
第十五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配套体系和安全生产专人专岗责任制度,完善监管平台以及安全生产联动预警机制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财务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本级财政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工程,包括在本市医院、交通枢纽、学校、宾馆酒店、大型商场及商务中心、大型办公楼及写字楼、工厂等建筑物以及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区域建设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
(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链发展,包括燃气发电机、溴化锂中央空调机组、余热锅炉等关键设备技术及装备研发;项目运行控制信息系统研发推广;专业运营的能源管理公司;项目节能量认定等。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相关课题研究,包括政策宣传、技术规范的制定、体系建设、评估咨询等。
第十七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资金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度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条件等内容以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八条 按照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2000元/千 瓦,单个楼宇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最高享受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单个区域型项目最高享受不超过1500万元的补贴金额,单个项目建设周期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九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动工后拨付50%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内容基本实施完成,拨付25%专项资金;项目全面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25%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具体拨付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能源局按相关文件规定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资金监管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
(三)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项目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涉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法律诉讼、经济纠纷以及有不诚信 行为的。
(五)其他影响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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