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7〕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长沙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猪肉、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监管部门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三批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0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对肉菜流通各环节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追溯体系的建设、运维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肉菜生产经营者,是指纳入我市追溯体系的种(养)植(殖)基地、生猪定点屠宰场、肉菜批发市场、超市、标准化农贸市场、配送中心、专卖店和团体餐饮消费单位等。
第四条 按照职责明确、突出重点、统一部署、属地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将追溯体系建设、运维和管理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一)市级商务部门负责追溯体系建设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各节点追溯体系建设。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肉类蔬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引导市场经营者使用追溯系统,严格执行肉菜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妥善保存进货记录、票据等相关信息;做好追溯体系运维和管理工作;依职责监督经营者依法文明经营,对追溯体系建设节点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植(殖)和屠宰环节的追溯体系质量监管,落实生猪检疫检验等票据准出制度,督促本市规模蔬菜生产企业履行蔬菜产地证明制度,主动做好与追溯体系的对接。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溯源电子秤的计量监督管理,督促使用溯源电子秤的交易场所依法接受计量检定。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各区县(市)整治占道经营行为及流动摊贩,引导督促其进入规范的市场进行经营。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妨碍公务和阻扰执法等违法行为。
(七)工商、宣传、财政、发改、教育、卫生计生、电子政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追溯体系建设、运维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追溯体系的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增强肉菜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 追溯体系建设
第六条 追溯体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第七条 建立市追溯体系管理系统,包括肉菜追溯城市管理平台和各节点追溯子系统。
第八条 市级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集本地追溯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肉菜生产经营者应按要求积极配合建好追溯体系,主动提供追溯信息。自行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应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实现与长沙市追溯体系对接。
第三章 追溯体系管理和运行
第十条 追溯体系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追溯体系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对追溯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已建立追溯管理系统的肉菜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系统使用和维护制度,安排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熟悉业务流程的专人负责对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并加强对通讯、输出等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备,确保追溯设备工作运转良好。
第十二条 肉菜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肉菜生产记录、出厂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检疫检验记录等制度,建立肉菜购销台账,将相关溯源信息录入肉菜追溯子系统,上传到肉菜追溯城市管理平台,生成电子台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批发市场和配送企业
1.批发市场要建设电子交易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
2.登记进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3.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4.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肉菜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二)生猪定点屠宰场
1.登记进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2.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3.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三)超市和肉菜专卖店
1.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自营网点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
2.查验供应商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包装标签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3.督促供应商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上传溯源电子秤、存储管理、包装(分割)管理、现卖管理、销售凭证打印等流程;
4.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四)农贸市场
1.引导进场经营者在上游节点(建有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肉菜批发配送企业,下同)登记,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2.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零售凭证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3.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上传溯源电子秤、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打印等流程;
4.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五)团体消费单位
1.到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2.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六)种(养)植(殖)基地
1.负责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做好种(养)植(殖)产品、产地、检测检验等信息采集工作;
2.负责产品源头信息的正确录入与上传;
3.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检疫检验信息、产品交易信息及时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4.养殖基地需将存栏生猪的编码、饲料及添加物、疫病防治及兽药使用、商品猪流向等信息及时录入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市场管理者与摊位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将追溯体系使用要求写入合同,并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将摊位经营者的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和入场销售的肉菜追溯信息输入肉菜追溯子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传输到市级追溯管理平台;
2.应当对进场销售的肉菜的质量合格证明进行查验,对不能同时提供肉菜质量合格证明的,市场经营者应当拒绝其肉菜进场销售;
3.应当对本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者使用溯源电子秤、提供销售凭证、传输销售信息等进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摊位经营者每天销售肉菜前,应当主动向市场管理者出示有关肉菜检疫、检验以及其他证明,未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应当正确使用溯源电子秤,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肉菜追溯信息的销售凭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破坏追溯管理系统,篡改追溯信息,不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追溯信息,违反者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肉菜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阻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发生肉菜质量安全事故,肉菜生产经营者必须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肉菜信息追溯,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本追溯项目所购置的设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市)进行妥善管理,作好签收和登记,建立台账,按规程操作使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追溯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肉菜追溯运维经费要纳入市、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追溯体系建设及系统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追溯体系建设费用。包括追溯管理平台、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的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建设性支出;
(二)追溯体系维修升级费用。包括追溯体系软硬件的维修保养、系统更新升级维护,以及追溯体系相关设备的日常维护;
(三)追溯体系耗材费用。包括体系运行的网络费用、打印耗材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肉菜追溯执法监管和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等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追溯体系相关软硬件和流通节点操作规范应符合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准则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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