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2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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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长政发〔2017〕28号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
(一)以汽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以柴油为燃料、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全天候限制通行。
三、限制通行区域:长沙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
四、责任追究:驾驶机动车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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