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1:35:58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通过依法设立的政府公益类和产业类发展基金,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放大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以及项目稽察、代建、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造价审查、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的行政监察及廉政建设监督。

(六)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及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审批,可同时核准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进行节能审查和核准招标事项;

(四)用地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依法招标采购、招标控制价评审、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网上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工期,并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九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行业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建立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和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行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等,商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向社会公示。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等形式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新增的建设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立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内项目确需调整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事权划分



第十四条 建立“分工合理、事财匹配、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事权划分机制。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类型进行事权划分,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作为执行依据。

第十六条 事权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市级统筹、落实分级负责。按照“两级政府、两级建设”的原则,落实市级与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投资建设分工,市级加强全市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铺排布局、调度协调及资金安排等统筹管理。

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其建设项目原则上自行负责。湘江新区、各国家级园区及其他享受土地出让收益市级财力返还的园区,其建设项目原则上自行负责。湘江新区与岳麓区之间的事权划分按现行体制执行。

(二)下移建设重心,强化属地负责。除跨区域和市级重大设施及重大平台之外,对于服务本辖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区县(市)负责投资建设,市级根据项目类型给予相应补助。

(三)厘清职责分工,强化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的职责分工,增强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意识,提升专业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科学性、投资控制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按项目类型划分事权:

(一)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市级负责:市域内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其中资本金由市与区县(市)两级分担);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含相应的桥梁隧道)、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工程)、交通站场(含综合交通枢纽和公交站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充电桩(公交)等项目的投资建设。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负责:次干道(含相应的桥梁隧道。其中,跨区次干道由市级统筹,区级分段负责投资建设)、支路街巷(含相应的排水管网)、区级公园(含社区公园和小游园)及辖区内江河风光带建设、城乡绿道、单建式人行立体过街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

市级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开发主体的重点片区:市级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片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并代表市级财力承担相应市级公益性基础设施新建项目的投资建设。区县(市)负责片区内项目的维护维修和提质改造,以及片区外围为本片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片区内需要由市级分担和共同建设的区县(市)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实施。

由市区两级共同负责的园林(市级公园及结构性功能绿地)、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

(二)城市管理类项目

市级负责:统筹城管类项目的计划编制和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调度考核;承担城市快速路大中修、市级管辖桥梁隧道的维护维修及提质改造。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负责:主次干道、支路街巷等道路维修及综合提质改造(含沿街立面整治和慢行系统改造)、社区提质改造、站厕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绿化亮化提质改造等城管项目的投资建设,市级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相应补助。

(三)社会事业类项目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会展、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确定投资建设主体。其中,非经营性项目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经营性项目资金由业主自筹,市级根据项目类型视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四)政法类基础设施项目

市级负责:公安、司法市级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办公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投资建设;

区级负责:公安、司法区级机关及基层机构的办公和业务技术用房的投资建设,市级根据项目类型视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其中,消防站点项目由市级统筹规划,区县(市)根据属地原则负责投资建设,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如地铁消防站)由相应的受益主体负责投资建设。

(五)公路航运类项目

国省干线公路(含新增高速公路互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是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负责建设,国家、省及市根据项目类型视情况给予定额补助;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航道、港口码头等项目一般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建设。

(六)农林水利类项目

农业、林业和水利工程主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负责投资建设,国家、省、市根据项目类型视情况给予定额补助。

(七)智慧城市类项目

信息化及“互联网 +”项目,市级负责顶层设计,分线分级投资实施,市县两级共联共享共同维护。

(八)专项行动及其他类项目

中央和省在长重点工程的配套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便于归类且非长期的专项行动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明确。

第十八条 明晰征地拆迁工作及支出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均由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二)由市级投资建设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建设项目,除办理用地手续时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市级承担外,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因项目施工需要在项目用地红线外临时占用土地且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临时占地费用(含建构筑物拆除、绿化移植、青苗补偿等)。

(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园林等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担,其中办理用地手续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缴纳。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等内容。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其中,方案设计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审。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方案设计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定。

(四)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

征地拆迁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用地税费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一)本办法所称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类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其他类(房建、市政、交通、农林水利等)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立项可研阶段,总投资 2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总投资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商分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 预付款。

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余额。

3.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
 


第五章 投资控制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须先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额度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基本预备费之和。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二)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未超过批复概算的单次变更,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细则办理;变更后的累计工程费用超过批复概算的单次变更,一律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再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相关细则要求办理。

(三)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四)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六)轨道交通项目按我市现行的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经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规模调整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原概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三)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四条 结算与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项目款项的依据。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项目,可分批次办理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 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项目(主要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公检法司建设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3000万元以下的鼓励实行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代建服务费按相关文件执行。确因特殊情况不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 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PPP项目的审批及建设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依法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施工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经行业监管部门初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工程建设费 5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还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同意。

(三)对于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工程类 200万元以下、设备和材料采购100万元以下,服务类 50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内部集体决策程序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签订合同,其合同价款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计价依据、市场行情确定,财政部门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审结。

(四)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实行。未按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或1亿元以上的融资合同,签订前需由报送单位的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并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的技术审查。项目竣工后,由住建、交通、水务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城管、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验收。

(二)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2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费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 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等形式下达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办理拨款手续;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需同时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进行政府采购备案,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三)使用本办法第二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政府投资公司承担。由财政部门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但后期由政府投资公司或区县(市)筹资和承担的项目,应予以扣还。

(四)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使用的前期研究经费由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十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合同审结前工程款支付按比例严格控制(1亿元以内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70% ,1亿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80% );工程相关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70% )。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

财政部门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时,应同时报审计部门抽审,审计部门抽审的项目在审计期间应暂停支付,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予办理。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支付。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审核结果和合同办理支付。若政策性调价涉及到项目超概的情况,将其列入超概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批复范畴,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变更费用,在结算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 +监督”,建立以党内监督为根本、部门监督为主体、群众监督为基础、科技监督为手段的新型监督模式,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五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负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稽察制度。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五十六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部门)的履职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第五十七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或政府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检讨并限时整改;已造成既定事实,无法整改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按时实施或者完成的,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年7月15日施行。其他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986.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