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 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长政发〔20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本市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将发展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打造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推进中部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工作重点和重要抓手,通过政策引导、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全面推动的方式,引导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支持股权投资与债券市场的发展,改善资本市场运行环境,大力提升直接融资比例,加快创建国家中心城市。
二、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一)长沙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每年发布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名单。
(二)对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补助。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50万元;第三阶段为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后,补助50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借壳上市和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自企业挂牌第二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持续督导费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
(四)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挂牌满一年,经营规范,挂牌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五)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首发上市,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后转新三板挂牌或首发上市的企业,其在前一阶段享受的补助应在下一阶段享受的补助中扣除(不含持续督导费补助)。
(六)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后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
(七)获得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上市辅导备案函或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将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增股本的,按不超过其取得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
(八)获得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上市辅导备案函或在新三板挂牌后,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不超过其个人取得净收益的3%给予奖励。
(九)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积极支持其产业发展。产业园区和其他存量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为拟上市企业的产业发展用地。
(十)政府各部门要将企业在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涉及的改制、项目立项、环评、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视同重大项目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
(十一)支持和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积极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整合优质资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加大对ST上市公司的支持力度,使其恢复再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对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业务的,将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参与投资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二)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长沙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按不超过其股权转让净收益的4%给予奖励。对于自然人股东在长沙成立持股企业形式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按不超过企业所得的5%给予奖励。
三、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一)充分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在规范和促进企业创业成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
(二)注册地在长沙且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在长沙注册的基金产品(主营业务为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抄报市政府金融办后,可按规定享受以下奖励:
1.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且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按不超过其净收入的2%给予奖励,后2年按不超过其净收入的1%给予奖励。
2.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产品注册地在长沙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且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每年度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利润总额的5%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每年度按不超过个人所得的4%给予奖励。
3.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且申请奖励当年其管理的基金产品规模在1亿元以上,其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按不超过其个人工资所得的5%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单个管理机构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3人;引进的国际高端人才可以享受我市相应人才政策。
(三)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5年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且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
四、大力发展债券融资
(一)支持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企业利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鼓励地方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鼓励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建立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长沙市绿色债券的发行。
(二)支持大型企业和国有投资公司将其流动性不强,但预期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创新形式实现证券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推动证券公司加快资产证券化产品研究和设计,加强与符合资产证券化条件的企业合作,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能力。
五、规范发展期货市场
(一)支持期货经营机构的发展,优化网点布局,拓展业务范围。规范期货经纪机构行为,强化行业风险和自律意识,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引导相关生产贸易型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锁定生产成本,规避市场风险。支持相关龙头企业申请设立新的交割仓库,做大做强交割品种,挖掘期货优势品种。
六、明确资本市场发展的责任机制
(一)建立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高位推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联席会议及绿色通道制度。企业上市(挂牌)具体问题,采取“一企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二)营造企业上市(挂牌)发展良好舆论环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规范媒体对相关市场信息的传播行为,更好发挥新闻媒体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正面引导作用,营造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控防范监控。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对从业者以及企业的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行业诚信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监控处置机制,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本意见所涉奖励实施范围为长沙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所涉补助实施范围为全市。
八、本意见中的补助资金由市级承担;奖励资金经市级统一核算后,由市(含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区按财政分成体制分别承担。
九、享受资金补助或奖励的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和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长沙。
十、本意见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8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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