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接受监督。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职责:
(一)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下达环境违法问题告知书,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组织本行政区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落实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实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三章 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规和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制订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制订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察部门
1.负责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2.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监管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承担的对煤炭、电力、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能源执法工作,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促进清洁生产,拟定应对全市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
3.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4.监管燃煤发电企业环境保护电价执行情况。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
2.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工业产业促进、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3.承担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目标考核与监察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4.协调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四)教育部门
1.指导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恶劣空气状况下,可能威胁学校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五)科技部门
1.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支持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应用平台,支持环境保护技术产学研结合,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将环境保护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3.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普及环境科学知识。
(六)公安部门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对环保部门移交的需要行政拘留案件和涉刑案件予以受理;落实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环境污染紧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会商督办、联动执法联席会议等执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
2.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供电企业环境监察机构,对被检查的相关企业,对拒绝进入现场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进行处罚。
3.配合相关部门,协助淘汰黄标车。
4.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5.依法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污染。
6.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管。
7.按照自身职责,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8.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七)民政部门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环境公害事件对象按政策给予救助。
(八)司法行政机关
1.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3.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
4.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九)财政部门
1.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2.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3.会同绩效考核机构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
1.会同绩效考核机构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并进行备案。
3.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使用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2.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依法打击非法矿山开采行为。
(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依法依规防治全市污水、废水排放,防治全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组织创建绿色施工工地,依法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对违反《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情形进行处罚。
2.指导、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对私设排污口进行取缔。
3.加强城市自来水水厂监管,保证水厂出水水质安全。
4.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虽然取得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向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制定和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
1.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
2.组织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4.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道路、水路运输的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防止污染环境。
(十四)海事部门
1.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的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市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五)水务部门
1.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控制。
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设施的设置。组织实施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2.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3.指导各区县(市)开展江河湖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4.负责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对私设排污口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农业部门
1.制订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组织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3.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
4.按照“生态优先”原则,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推进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5.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落实市人民政府畜禽养殖禁限养相关规定,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和畜禽禁养区养殖业全面退出、限养区规模化养殖退出工作。
(十七)林业部门
1.推进城乡造林绿化,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2.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商务部门
1.坚持“环保优先”原则,严格招商引资环境准入,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和监督工作,推动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工作。
(十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检查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督促、指导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各区县(市)文化部门对擅自从事经营娱乐活动的场所严格执法。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
4.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5.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对市政水厂出厂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测。
2.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中和医疗废水处理中的疾病防治,配合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
4.按要求积极开展人群健康监测和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
(二十一)审计部门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按照审计署统一部署,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
1.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2.组织监督全市建筑垃圾(含渣土、砂卵石、土方、灰浆等)运输,督促加强渣土扬尘污染治理。
3.指导、督促各区(县)城管部门加强餐饮油烟执法,依法整治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4.指导、督促各区(县)城管部门加强道路清扫清洗保洁,提升道路洁净度。
5.指导、督促各区(县)城管部门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6.指导、督促各区(县)城管部门查处在城区的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
7.配合和指导做好长沙市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三)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优化规划区工业布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二十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1.督促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2.指导督促监管市属国有企业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二十五)两型办
1.统筹、协调全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工作。
2.牵头组织协调全市生态文明改革工作。
(二十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负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责令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管,防止污染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责令依法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
4.负责依照职责在流通领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5.依照职责负责对流通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涉及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产品质量监管,以及对燃油品质升级过程中的油品质量监管工作。
6.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二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加强对列入湖南名牌和政府质量管理奖企业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使用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依法对用于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管。
4.负责在生产领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5.负责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涉及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产品质量监管,以及对燃油品质升级过程中的油品质量监管工作。
6.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与环保等部门共同对锅炉的安装及使用登记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2.负责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及时将上述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3.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4.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统计部门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三十)法制部门
1.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2.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一)气象部门
1.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相关应急工作,负责向公众发布雾、霾天气预报和预警。
3.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定重污染天气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不力天气监测、预警。
(三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负责进口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口岸进出境货物核与辐射、生化污染的监测,不合格物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交由当地环保部门处置。
3.负责进口再制造产品生产过程中“三废”的监管以及进口产品的能效标识监管。
(三十三)绩效考核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究责任。
(三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采购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三十五)旅游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与相关部门共同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三十六)园林部门
修改完善全市绿线规划,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加强城市园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环境要素的保护。
第十条 健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上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实施的,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管理,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责任:
(一)严格按照乐动体育ldsports5.0
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活动。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五)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并对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市直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调整变化的,其职责依法相应调整变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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