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1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
长政发〔2017〕1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配套措施的通知
长政发〔201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8日
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
为提升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驱动,减轻企业负担,发挥政府引导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我市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措施。
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全市排名前100名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全市排名前10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最高给予 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交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支持企业并购国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 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继续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引导力度。开展传统企业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对启动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设计费5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改造费用1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改造过程中全部采购本地智能化装备系统的企业,给予系统本地产品价值20% 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行长沙工业云平台使用补贴,企业借助长沙工业云平台进行管理提升、市场拓展或生产线提质改造的,对其使用费在三年内每年给予50% 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布“两型”产品(创新产品)目录、首台(套)产品目录。鼓励市政工程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目录产品(责任单
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本市用户单位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可申请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构建科技企业发展梯队
(一)构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集群。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建立长沙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备案制度,做好基础数据收集、分析、筛选和备案工作,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基础数据库。将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纳入我市科技主管部门服务和支持的范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从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中认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每年对当年认定的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予以研发经费10% 的补贴,最高10万元。优先推荐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其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支持力度。每年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经费 10% 的补贴,最高 20万元。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长新设立的科技公司,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可视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支持。每年对当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大高端科技企业引进力度。积极引进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企业 500强到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建设研发中心、创意设计中心、测评中心等机构,采取“一企一案”的方式在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事后奖补、租金补贴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形成高端科技型企业集聚和先进科技成果溢出效应。(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一)畅通校企人才交流渠道。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工业特派员”的形式,派遣一批科技人员到我市科技型企业协助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对每个特派员和派驻企业共补助20万元。市、校(院)共建的协同创新机构实行人才柔性流动管理,通过项目形式吸引科研创新人才组成临时技术攻关团队,交流期间应保留人才在原单位的技术职称及正常晋级晋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加大企业人才引进培育。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引进人才,对成功引进培育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市级领军人才和市级紧缺急需人才的用人单位,按每新引进培育一人分别给予200万、100万、50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引导市科技创新基金对我市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全面落实关于企业上市和挂牌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鼓励科技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境外发债等国际融资方式募集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研究设立企业债券风险缓释基金,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降低科技企业创新成本
(一)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制造、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国税局)。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增值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保险工作。对科技型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补贴险种进行保费补贴,每年最高 2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科技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最高100万元;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积累科技保险风险数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发展科技服务业,盘活长沙优势科技资源,对科技型企业购买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等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重大项目报备制度,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优惠或延期缴纳项目相关权限内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降低信息使用成本。继续推进宽带长沙建设,加速建成长沙国际通信专用通道,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免费数据资源。推行以园区为单位整体打包直购网络模式,加速建设现代化通信网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7〕18号)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一)发布科技需求与成果包。瞄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发布产业关键技术路线图;以需求为导向发布一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科技需求和成果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建设长沙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对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平台登记。逐步实施科技报告制,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提交科技报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建立军民科技成果转化目录。针对北斗导航、航空航天、新材料、信息安全等产业领域,梳理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深化科技成果三权改革。授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如需申请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需明确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人员相应的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高校院所源头创新。推动设立省市联合自然科学基金,借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源头创新能力,获得一批我市未来产业布局的前沿技术储备。面向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培养 100名杰出创新青年,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年支持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深入工业企业、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对工业、农业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
(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协同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顶层设计。优先支持联盟成员单位在联盟组织下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创新联盟制定成果转化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长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 ,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五)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应用。加强军民联合技术攻关,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流通。对于进入“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实际承担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通过军方招投标,承接系统(分系统)产品生产的,经专家评审,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最高20% 的支持,最高支持 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设立军民融合孵化资金,以股权方式支持军民融合创业项目(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载体
(一)打造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载体。依托全市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面向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提供从实验研究、中试
放大到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中试生产线等资源,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化技术、科技信息、综合科技等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二)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申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培育一批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中南大学科技园(研发)总部、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责任单位:湘江新区管委会)。以长沙高新区为核心,着力引进优势企业及重点项目,加快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积极争创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三)发展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国内外知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高校院所在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在给予一定基本工作经费补贴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奖励等形式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服务予以支持。对其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且项目落地长沙的,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后,按照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2% 的奖励,最高 30万元。培育一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建设技术交易市场。规划建设集成果展示、服务咨询、成果招标拍卖为一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市级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各高校院所在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免收场地租金。引入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交易市场,给予场地租金减免。对进入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最高50% 的补贴。给予经技术合同认定备案的、面向市内单位开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给予转让方2% 的奖励,最高30万元;面向市外单位开展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给予转让方 1% 的奖励,最高 30万元。对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促成技术交易合同认定登记的年度累计合同成交额0.2‰ 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引导
(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加大对战略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前期攻关和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技术转移中心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成果转化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合作建立成果转化投资基金。利用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拓展融资渠道。支持银行探索股权投资与信贷投放相结合的模式,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组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降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风险。经各级科技计划支持的成果转化项目可优先纳入科技担保、信贷风险补偿项目库,优先申请融资性担保费补贴和科技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五、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我市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科技创新重大平台的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助推我市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加强研发平台建设
(一)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平台。围绕国家产业技术创新重大需求,发挥科教资源优势,依托龙头国有企业,在高端工程机械、超级稻等领域,争创面向全球竞争、开放协同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积极对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争取若干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设高水平研发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
科技局、市发改委)。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对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各类研发平台,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 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依托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一批集行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于一体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每成立一个工业技术研究院,由市级政府固定出资 3000万元—5000万元,所在开发区和行政区固定出资1亿元—1.5亿元(含土地),所在高校(含无形资产)和企业出资1亿元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速孵化平台建设
(一)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示范期内给予新增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每平方米补助3万元,最高100万元,按新增投资额的20% 给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贴,最高 50万元。对评选为创业服务示范创业基地的,最高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 100万元的项目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强孵化服务集成创新,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和多元化的一站式科技服务。根据年度考核绩效,择优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认定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年度考核绩效,择优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 20万元—50万元服务补贴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技局)。
(四)推动星创天地建设。整合科技、人才、信息、金融等资源,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集中打造融合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星创天地,比照众创空间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建设科技广场。建设集成果展示、科技会展、技术评估、成果交易、科技金融、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广场,有效整合科技资源、行政资源和中介服务资源(责任单位: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
(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构建具有高度集成性、共享性、交互性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网络体系,打造科技资源与科技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长沙科技云平台。依托工业云平台,吸引整合社会众多智能制造服务提供商,服务企业智能化发展。加强星火科技“12396”长沙科技助农直通车信息工程工作,加快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助推长沙现代化农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发展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纳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单位的公共平台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等用于小微企业研发、检测等服务,根据其年度服务绩效,择优按照当年新购置研发设备费用的10% ,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长沙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发挥金融资本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进长沙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加强财政科技资金市场化引导
(一)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基金、融资性担保等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撬动、引导金融资本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逐渐降低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改项目无偿资助比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加快发展科技风险投资。在市产业投资基金下设立科技创新子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完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完善科技金融融资服务体系
(一)搭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三方信息共享平台。以建设科技贷款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搭建具有政府融资扶持政策信息发布、间接融资对接、直接融资对接和科技成果孵化功能的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三方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标准体系,开展分层次信用评级;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提供信用贷款、新三板挂牌、融资担保、企业上市等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
(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深化业务合作,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设备、精密器材等科技租赁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科技担保公司等科技金融经营性公司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三)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建立投贷联动统筹工作机制,加速推进以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沙高新区)为试点地区、长沙银行为试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土金融机构申报投贷联动试点,通过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等形式开展直投业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长沙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科技金融人才和机构引进。将科技金融管理人员纳入全市高端创新人才引进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高级金融管理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加强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
(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支持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或著作权出质的形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融资,对融资期限 1年(含1年)以上的,每年度贴息金额不高于单笔融资年利息的20% ;融资期限1年以下的,按年度单笔融资的实际结付月计算利息额,贴息金额不高于结付利息额的20% 。同一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利息额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在我市注册并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个阶段给予总额200万元补助。其中,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后,补助1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补助5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后,补助5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挂牌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自企业挂牌第二年起,当年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持续督导费补助,补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年。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版挂牌满一年,经营规范,挂牌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
性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三)稳步推进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对其社会筹资利息、信托或债券管理费和担保费等综合成本的20% 给予费息补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四、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一)设立转贷周转应急资金。依法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建立转贷周转应急资金,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续贷时短期周转使用,有效平抑社会短期融资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探索由市财政、各区县(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民间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益性机构属性,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优质且低费率的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抵押物折扣率,对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 的融资担保机构在长沙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进行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五、推进科技保险发展
(一)支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试行“研发设备保险”“高新企业财产综合险”“高新企业财产一切险”“产品研发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研发人员团
体意外伤害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尽快形成科技保险服务体系和产品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参保投保。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符合规定的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专项,对长沙市内注册的科技型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补贴险种进行保费补贴,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所投科技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本措施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各区县(市)、园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措施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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