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1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7〕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的通知
长政发〔2017〕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0日
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招牌管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场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单位或建筑物的名称、字商号、标识或者牌、匾、LED 灯、灯箱、字体符号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 户外招牌按照设置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含楼宇、大厦、公寓、广场等)和单位(商家)名称招牌;按照设置位置分为墙面式招牌和落地式招牌,墙面式招牌分为平行式招牌和外挑式招牌;按设置形式分独立式招牌和组合式招牌。
第四条 招牌的形状、规格、色彩、风格等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不得影响、破坏建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五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门店)临多条道路的,可在临每条道路单位入口适合位置设置风格、大小一致的招牌。
(二)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整体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轮廓等。
(三)同一建筑物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类型、规格、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统一,招牌底版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素。
(四)一楼门面招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有裙楼的商住楼户外招牌应设置在裙楼外墙面上;无裙楼的,原则上只能设置在一楼。
(五)招牌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六)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发布推介产品或经营服务信息。
(七)设置招牌不得影响采光、通风、通行、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招牌设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八)新建临街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统筹规划建筑物牌匾、标识的设置,预留招牌位置,并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要求。
第六条 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或情形:
(一)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以外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
(二)建筑物玻璃门(窗)、玻璃幕墙、观光电梯内。
(三)建筑物楼顶。
(四)利用室外的楼梯扶手、台阶设置。
(五)利用树木植物或破坏绿地设置。
(六)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空间和路灯灯杆、变压器配电箱、电杆等专用设施设置。
(七)过街龙门式户外招牌。
(八)在临街户外空间摆放可移动式户外招牌。
(九)使用 LED 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情形。
第七条 同一建筑物(非商业综合楼)内有多个单位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统一设置的原则,有规划预留招牌位置的,应在预留位置设置;没有预留位置的,在楼栋一楼大厅或建筑物外墙上合适位置整体规划设置招牌。
第八条 建筑物一楼户外招牌无预留招牌位的,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上,下端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并应与门楣下端齐平;上端不得高出二楼窗户下沿;不得重叠设置;厚度原则上不得超过0.6米。
入口有雨棚式结构的建筑物,户外招牌可以采取镂空字体形式设置在入口雨棚结构部分,宽度不超过雨棚的宽度。
第九条 房产销售中心、汽车品牌专营店、加油(气)站、汽车充电站、商业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经批准,可在其建设使用红线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招牌。
竖向落地式招牌牌面不得多于四面。单面和双面型的招牌宽度不得大于1.3米;三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2米;四面型招牌单面宽度不得大于1米。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
横向落地式招牌宜采取景观文化石、镂空字体等形式设置,招牌规格、字体及颜色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在写字楼及住宅建筑(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外立面、商业裙楼楼顶除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外,不得设置单位(商家)名称招牌。
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的,应当在建筑物主要朝向外立面或山墙面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字体颜色、规格与建筑物及周边景观亮化整体相协调,不得超出墙面和伸出楼顶。
第十一条 在商业裙楼位置设置户外招牌的,应当设置在预留的招牌位置;如无预留招牌位置的,应按本导则要求在裙楼外墙上适当的位置整体规划设置,原则上采取镂空字体紧贴墙面设置。
无裙楼的商住楼,户外招牌原则上设置在商住楼的一楼。二楼以上严格控制设置招牌。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商业街区的户外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
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户外招牌设置可按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名家题字及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户外招牌设置,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其规格和位置。
第十三条 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牢固安全,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风、抗震、消防、电气等安全要求。
户外招牌的制作鼓励使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
第十四条 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商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简称。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的位置,文字大小比例适当,字体的高度不得超过招牌高度的2/3。
第十五条 设置在主次干道的户外招牌应当按照明要求配置夜景光源。
第十六条 户外招牌设置人是户外招牌安全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检查。户外招牌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及时清洗、维修。
第十七条 本导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7996.html
本文关键词: 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