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67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和重点民生工程项目要求,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9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金普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69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38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00元;金普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农村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
二、资金保障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先导区)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先导区)予以补助。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提标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加强管理。要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提标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已保对象的重新审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做好档案的补充管理及数据录入更新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数据准确、管理到位。
(三)按期提标,确保落实。各地区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做好本次提标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位。
2017年5月27日印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72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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