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6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8日
大连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减少结核病危害,推进健康大连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十二五”期间一直位居我市法定报告传染病的前两位,被列为我市重大传染病之一,疾病负担重,社会影响大,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目前已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影响人民生活的重大社会问题。“十二五”期间,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下发了《大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控制结核病的明确目标和要求。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核病患者疾病负担有所减轻。结核病防治工作稳步推进,实验室诊断能力、综合防控手段以及治疗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和提高,全市结核病疫情稳步下降。“十二五”规划各项目标全部完成。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结核病发病人数仍然较多,疫情下降缓慢。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和死亡率每年仍高居法定传染病前两位。二是疾病负担重。患者多为农村地区的贫困人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较为多见。三是防治工作缺乏新手段。在世界范围内,尚未研发出有效疫苗,缺乏新型药品及治疗方案。四是防治难点有待突破,耐药结核病的隐患日渐突出,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
因此,“十三五”是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只有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控制疫情,保护群众健康。结核病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为推进健康大连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目标
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含结核性胸膜炎,下同)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疑似患者查痰率达到90%以上,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四)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全市大中专院校学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五)80%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市、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痰涂片质量控制和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药敏试验质量控制覆盖率达到100%.
(六)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物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防治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大连市学校结核病宣传月、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为契机,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人社局)
(二)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市结核病医院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各区市县(先导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条件,并予以公布,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2.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地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三)深入推进防治结合。
建立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对疑难复杂的疑似患者可先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鉴别诊断。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现住址在本辖区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已报告但未到位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追踪,对在本机构继续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四)加大患者发现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大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对传统方案检测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传统培养和Genxpert检测筛查,并将阳性菌株送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传统耐药检测和进一步诊断。(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大连海关、市卫生计生委)
(五)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
2.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庄河市结核病防治所是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唯一可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收住院治疗的试点定点机构,其它县区所有传染性肺结核患者需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暨市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结核病医院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进一步完善我市耐多药肺结核诊疗管理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和指导各地耐多药肺结核防治人员,探索有效的诊疗管理措施。对贫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帮助其完成疗程,提高完成治疗率。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控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规范。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大连市结核病诊疗质控中心,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各医疗机构进行质控考核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六)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七)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要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于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并且不属于公共卫生项目支付范围的药品,医保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住院治疗总额预付制度和门诊治疗包干制度,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推动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帮扶。(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
(八)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
加强部门合作,完善各级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学校是校内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全面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的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健康教育、学校环境卫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以及登记制度,学校疫情报告人进行病例报告等常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应对处置,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牵头部门:市教育局;配合部门:市卫生计生委)
(九)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继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十)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一线免费抗结核药品由省集中采购下发。二线抗结核药品和一线非免费药品以及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通过省平台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1.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创建覆盖全市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网络平台。利用平台开展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网上双向转诊,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利用信息管理平台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时交流,指导其对辖区的结核病患者开展服药管理工作,大幅度提高病人管理的效率。
2.进一步完善利用医院的实验室(检验科)信息系统(LIS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HIS系统)、住院电子病历和门诊电子病历系统进行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对营养费交通费发放、预约诊疗、副反应观察、耐药结核病患者信息查询、断治追踪等进行检测和统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耐药筛查等信息。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牵头部门:市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市人社局)
(十二)加强科研与对外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预防和控制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本部门结核病防控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防治重大疾病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协调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各地区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人社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结防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等科技创新工作,推进结核病治疗药物和方案等新技术的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病药品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创新和生产能力。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管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市人社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大连海关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市内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的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市扶贫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实施产业项目,增加其经济收入。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六、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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