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5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43:15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8〕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校毕业生到县域从事的创新创业项目和创办的实体经济,符合涉农政策扶持条件的给予相应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培训,财政给予相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人社局)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相关部门比照省确定的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我市落实本意见的操作办法,简化操作流程,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6月底前必须全部出台。(责任单位: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7〕1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到县域就业创业,推进县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县域企业和创业平台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县域企业,根据吸纳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最长1年的企业缴费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县域企业,每留用1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在每个县(市)扶持建设1个“辽宁省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由中央专项资金列支的不低于20万元的专项补助。(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财税政策支持

高校毕业生以个体、合伙经营方式到县域创业,可享受最高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业的享受最高20万元贷款。到农村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至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工业专项资金等,向到县域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所从事的现代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科技等创新创业项目和创办的实体经济类企业倾斜。〔责任部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地税局〕

三、降低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用地成本

支持高校毕业生可使用闲置土地、厂房、校舍、道路改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村庄空闲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生产性服务业、家庭农场、“互联网+”等新业态。可通过资金、技术或管理入股等方式与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或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和使用建设用地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其中创建符合条件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责任部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创业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对在当地无任何形式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开展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或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人才公寓、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或短期免费周转房,有条件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租房补贴、安家补贴、一次性购房款减免、购房公积金或购房贷款优惠政策。将在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到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符合就业创业地所属市落户条件的,可在就业创业地所属市的城镇落户。对连续在县域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享受一次在其工作县(市)范围内选择学校就学待遇。〔责任部门: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五、为县域“双创”高校毕业生破格评定职称

成立县域创新创业高校毕业生职称评定委员会,自定标准、简化程序、淡化论文奖项要求,本科毕业3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6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大专毕业5年的可评定中级职称、毕业8年的可评定副高级职称。对出站后留在县域工作的博士后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资格。(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六、注重选拔县域“双创”高校毕业生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单独设置“高校毕业生县域创新创业人才”组别,每年各层次选拔分别不少于10名、50名、100名,对于入选者的科研项目择优给予2-5万元的经费资助。“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选拔单独设置“高校毕业生县域创新科技人才”组别,选拔10名左右在县域从事科技领域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科协)

七、加快推进县域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在41个县(市)设(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基地,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6万元经费资助。在县(市)企业建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并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各县(市)做大做强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培养县域发展急需紧缺的农业农村实用人才,并择优给予经费资助。(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科协)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创业教育培训

高校增设县域经济发展、农村实践、农村创业技能和就业创业指导等课程。做好支持鼓励大学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政策解读工作,教育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更新创业理念。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引导、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500元/人、2000元/人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县域双创成长计划”,邀请知名“创业导师”“高层次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村职业经理人”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生产技术、农业经营、创业理念和创业技能培训,财政每年资助培训经费30万元。(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

九、深化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创业服务

及时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各类信息,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推送。依托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项目和示范村等载体,为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创办、领办或合办的企业搭建招才引智对接平台,争取国家经费支持,帮助引进急需紧缺的人才、技术和项目。到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无偿使用毕业院校(所)的实验室、资料馆、实习场地,优先使用科研成果进行转化,鼓励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为到县域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科研支持。(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外国专家局,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十、宣传奖励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

省政府设立专项奖励,每年从到县(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10名“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标兵”、10名“高校毕业生县域创业带头人”,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一次奖励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每人10000元一次性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通过在各级主流媒体开设专栏、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系列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县域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先进事迹,增强荣誉感、成就感。举办“高校毕业生县域就业创业”论坛,邀请到县域就业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分享就业创业经验。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组织近5年在县域就业创业典型组成宣讲团,每半年赴省内高校进行集中宣讲。各高校和所属院系要不定期组织在县域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本校毕业生回到母校进行创新创业经验宣讲,并担任创业导师和就业指导教师。(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各市、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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