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8〕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8〕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08号)精神,深化社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我市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吸引各类投资进入社会领域,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
(一)医疗卫生领域。
1.积极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卫生服务业发展环境,拓展服务市场,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各尽所能的医疗卫生发展氛围。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按照每千人不低于1.5张的标准,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量和床位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2.落实支持措施,发布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明确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数量、规模、类别和地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中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4.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鼓励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以多种合作模式设立合资合作医院。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港、澳、台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市设立独资医院。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不受机构数量、选址距离的限制。加强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
5.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6.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按照合理需求和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占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二)教育领域。
7.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扶持民办幼儿园,重点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中小学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按照就近就地原则,全面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属地化管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民办职业教育领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8.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定期发布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9.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鼓励和支持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的,在培训项目设置、师资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审批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等单位)
10.完善准入机制。根据民办职业教育分类管理实际,出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准入条件和程序,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单位)
11.着力推进涉外办学。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境外投资者在连设立高水平国际学校和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引进吸纳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单位)
(三)养老领域。
12.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可“先照后证”.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在同一辖区内可集中办理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着力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13.放宽外资准入。积极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吸引外资兴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依法依规举办养老机构、老年人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用品企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14.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融合、智慧养老、社区居家养老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机构以外的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手续,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单位)
(四)文化领域。
15.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吸收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参与群众文化的演出和推广、专业艺术生产和舞台演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等,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收益范围。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市场主体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成本。(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16.拓展国际市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文化企业打造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推动杂技、歌舞、器乐、京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国际化商业巡演。加强衍生产品开发,大力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17.鼓励社会力量与国有文化文物单位深度合作,全面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支持有创意和科技含量高的各类文化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五)体育领域。
18.加快推进体育场馆运营机制改革,按照省体育改革思路,研究成立大连市体育产业集团。做大产业规模,逐步实现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管理经营,探索公建民营、民建民营等运营管理模式,推动实现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19.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场馆设施建设运营,继续加大对我市品牌赛事活动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全面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20.积极推进安保服务社会化,完善体育赛事和演唱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服务标准,全面打造规范、开放、优质的安保服务市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等单位)
二、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
21.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拓展社会领域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PPP项目库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公开项目库信息。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国有培训疗养机构等社会闲置资源改建的养老设施等均可实施公建民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等单位)
22.通过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各相关领域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向我市相关领域。全面落实国家有关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单位)
23.推动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为行业发展融资。落实上市挂牌补贴政策,对我市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资金支持。按照市政府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出台政策实施细则,落实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投资的奖励政策。鼓励各种资本进入新闻出版广电领域,从事或合作从事新闻出版广电产业,实现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广局、市金融局、大连证监局等单位)
24.鼓励银行业支持社会领域产业发展。引导银行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社会领域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研发针对社会领域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提供融资信息服务,促进供需双方有针对性地开展银企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等单位)
25.建立健全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以及质押登记等相关服务。有效利用既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等领域信息对接、数据共享服务,推动社会领域企业以知识产权为基础开展股权融资。探索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教育等营利性社会机构提供以有偿取得的土地等财产抵押融资服务。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专利权开展质押融资,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服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文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
26.落实鼓励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非营利性社会领域机构捐赠,形成多元的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单位)
三、认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
27.依法依规将经过批准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中用地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规划局)
28.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对非营利性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对可以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应有偿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等单位)
29.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的出让底价。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30.支持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文化创意、健身休闲场所,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利用闲置社会资源,优先用于教育、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等单位)
31.落实税收和价格支持政策。积极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用好、用足、用活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非公立医疗、教育等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院、学校同价政策。民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用电、用气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2〕63号)中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标准执行;养老机构(福利院、敬老院)供暖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用水、用气按居民阶梯价格第一档、第二档均价执行。落实社会领域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四、大力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32.支持社会力量利用资源优势创新健康服务。支持大型公立医院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合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更好满足多层次健康消费需求。探索医疗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等业态融合发展,健康服务与医药研发制造、医学教育相协同的区域集聚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旅发委、市人社局等单位)
33.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和医疗卫生体系相结合,积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网络。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国家医养结合管理和服务规范开展工作。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以居家医疗服务信息化平台为渠道,以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双绿色生命通道为保障,全力打造立体化、便捷、高效,具有大连特色,养老、医护、康复、中医养生、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结合新模式,着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为建设健康大连提供有力支撑。(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等单位)
34.推动文化、体育、医疗、教育、旅游融合发展。大力挖掘和打造特色文化旅游产品,深度融合城市文化内涵,推进文化旅游发展,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挖掘自然、社会、人文资源潜力,开发建设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个性突出的旅游产品。鼓励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深度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积极培育创建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依托自然、文化、历史遗址等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开发利用政策,实施文化旅游精品示范工程,加快文化旅游融合进程。鼓励各地区扶持医疗器械、药品、康复辅助器具、体育运动装备、文化装备、教学装备等制造业发展,强化产需对接、加强产品研发、打造产业集群,支撑社会领域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35.推进“互联网+”益民服务。发展壮大在线教育、在线健身休闲等信息平台,建立网络化教育服务和资源共享机制,创新教育资源供给。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引导整合线上线下企业的资源要素,大力发展电子书、移动多媒体,推动服务业态创新、模式多样和效能提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等单位)
36.推动文化服务行业多业态融合发展。突破传统界限,发挥“互联网+”优势,采取“网吧+书吧+食品餐饮+电子竞技+网络培训+网络代购+代理支付”等方式,引进优秀管理团队,参与文化服务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五、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37.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简政放权,按照“五个一律”原则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格局。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施“多规合一”“区域评估”“多图联审”,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不断提高网上办理审批事项比例。压缩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
38.完善行业机构管理规定。优化和调整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医疗机构的申请人、建筑设计审查、执业许可证制作等规定,推进电子证照制度。全面实行医师按行政区划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全面推进医师电子化注册,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医师注册。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积极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确保不同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的职称评审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
39.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服务市场监管体系。相关部门要强化全行业监管服务,把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本领域作为重要职能工作,总结成功经验和案例,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检、价格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领域服务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相关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虚假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40.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违规违法行为、消防不良行为、信用状况、服务质量检查结果、顾客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为重点,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分类管理。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健全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进一步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将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机构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政府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奠定信息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等单位)
41.积极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行业主管部门鼓励其主动完善和提升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行业服务标准,发布高标准的服务信息指引,开展行业服务承诺活动,组织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服务信用评级。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参与行业信用评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市体育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
42.建立完善社会领域产业统计监测制度,科学界定文化、体育、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建立相关系统内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统计、核算和分析,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等单位)
43.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相关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等单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服务,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投资环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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