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6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调动各区市县、先导区积极支持和参与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等政策优势,围绕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规划、试点任务和重点试验项目,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总体原则,认真做好自贸试验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推动区内、区外联动发展和联动招商。
二、项目引进
市商务局、市经合办会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做好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
(一)项目要求。
1.自贸试验区实施方案中涉及的重点试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港航物流、国际商贸、现代金融等,原则上必须注册在自贸试验区)。
2.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注册资本外资200万美元或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房地产5亿元以上)的省外内资项目〕。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积极协助各区市县、先导区做好项目注册、开工、投产或运营等跟踪服务工作。
(二)联动招商。鼓励各区市县、先导区将符合要求的招商项目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并开展相关业务。项目经认定后,各区市县、先导区和自贸试验区按一定比例分享招商指标和该项目缴纳的市区两级共享税收入(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下同)。对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自贸试验区应做好企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不在同一区的企业,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应分别做好审批和监管工作。
(三)项目认定。市商务局、市经合办负责统筹协调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招商引进落户自贸试验区项目的相关认定事宜。项目落户后(以取得营业执照为准)的一个月内,项目引进区市县、先导区(含金普新区中除开发区、保税区之外的园区,下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填写“自贸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见附件),经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商务局确认后,向市商务局、市经合办报备。市商务局、市经合办每年年底根据各区市县、先导区报备情况,计算招商引资任务统计数据。
三、财税分享
自贸试验区和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引进本市域外在自贸试验区新注册成立企业的,按照以下办法分享收入:
(一)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其缴纳的税收区级留成部分,为自贸试验区收入。
(二)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引进的企业(不含涉及征地拆迁项目),按照企业缴纳的市区两级共享税收入的70%给予招商奖励,期限为3年,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每年确认情况后支付给相关区市县、先导区。
(三)企业经核准得到的区级奖励和扶持资金,从引进该企业的区市县、先导区分享的市区两级共享税收入中支出。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直接兑现的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招商项目扶持资金,从支付给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招商奖励中扣除。
四、项目统计
(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引进落户自贸试验区的新投资项目,经认定,纳入其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统计。
(二)其他区市县引进在自贸试验区新注册的项目,经认定,实际经营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其招商引资规模按项目引进区市县、先导区与项目落户区(开发区、保税区)各50%计算;实际经营地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其招商引资规模全部划归项目引进区市县、先导区。
(三)本市域内迁入自贸试验区的项目,不纳入项目落户区和全市招商引资任务统计。自迁移之日起,企业因增资、减资或股权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引资额增减量,经认定,纳入项目实际经营地所在区招商引资完成情况统计。
(四)外资项目认定和统计在外资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后进行。
五、项目实施
本办法由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省外实际到位资金的统计和认定,依据《辽宁省引进国内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工作方案(试行)》(辽商会展〔2017〕139号)和《大连市引进省外实际到位资金统计办法(试行)》(大经合办发〔2017〕6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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