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5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库)长制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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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库)长制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51号



  大连市河(库)长制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大委办发〔2017〕32号文件印发)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本级总河(库)长会议、河(库)长会议和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的筹备组织、决议形成和贯彻落实等活动。



 第二章 市级总河(库)长会议



第三条 市级总河(库)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市河(库)长制工作,协调解决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一)听取全市河(库)长制工作报告;

(二)研究决定全市河(库)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等;

(三)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等;

(四)研究决定与河(库)长制相关的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五)需市级总河(库)长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级总河(库)长会议由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主持召开,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筹备,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

第五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市级河(库)长,根据议题可扩展到县级总河(库)长,市、县两级河(库)长制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确定。

第六条 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可以决定另行召开。

第七条 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签发执行。

第八条 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决议根据职责分工,由市级河(库)长、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县级总河(库)长和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一)工作部署、规划、计划及方案实施等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由市级河(库)长、县级总河(库)长和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二)行业管理、工作督察、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事项,由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和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根据职责组织实施;

(三)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具体实施者;

(四)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综合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报告。



第三章 市级河(库)长会议



第九条 贯彻落实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工作要求,研究部署责任区河(库)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一)研究分管河库治理及管理保护工作;

(二)研究确定河(库)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研究提出需由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审定的事项或工作意见及建议;

(四)需市级河(库)长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级河(库)长会议由市级河(库)长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综合性市级河(库)长会议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备,可指定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协助办理,日常专题会议由市级河(库)长指定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负责筹备,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市级河(库)长,河流流经的下级河(库)长,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和市、县两级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级河(库)长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河(库)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市级河(库)长可以决定另行召开。

第十三条 市级河(库)长会议形成的重大决议,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由市级河(库)长签发执行,并及时抄送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市河(库)长制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级河(库)长会议决议由下级河(库)长和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情况由组织筹备单位负责综合,并及时向市级河(库)长及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工作要求,研究布置全市河(库)长制具体工作。

(一)研究河(库)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工作;

(二)研究拟定河(库)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库)长制工作;

(三)研究拟定市级河(库)长制实施方案、“一河一策” “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河(库)长制工作管理平台方案、河(库)长制工作制度、考核办法等事项;

(四)研究拟订市级总河(库)长会议方案,研究确定向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市级河(库)长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听取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和县级河(库)长制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

(六)需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筹备工作,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为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议题可扩展到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负责人、县级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乡级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八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可以决定另行召开。

第十九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根据确定事项分别报送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和市级河(库)长。

第二十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县级河(库)长制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河(库)长制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大委办发〔2017〕32号文件印发)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河(库)长制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信息管理工作包含大连市河(库)长制信息收集、信息报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内容。

第四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市级河(库)长制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信息收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人员情况,全市河(库)长制工作主要经验做法、取得的实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六条 各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县级河(库)长制办公室应按照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要求,组织开展信息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第七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应全面、系统掌握河(库)长制相关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分类、筛选、汇总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八条 信息报送对象分省河长办和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市级河(库)长。向省河长办报送信息内容应按照省河长办要求报送;向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市级河(库)长报送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各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人员情况,全市河(库)长制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取得的实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九条 报送省河长办的信息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上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审签。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规范、系统的原则,上级部门或领导对信息报送内容、方式、时间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十一条 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通报河(库)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对象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市级河(库)长,区市县(先导区)党委、政府及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为:全市河(库)长制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考评结果、表彰奖励、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三条 通报的重要信息应由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签,一般信息应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

第十四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应组织构建信息发布平台,统筹开展信息通报工作。



第五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分级管理及发布流程等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为:实施河(库)长制的河库基本信息,水资源、河库岸线、水质及水生态管理信息,各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信息,河(库)长制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目标任务及工作安排,河(库)长制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和表彰奖励等事宜。

第十七条 接收共享信息的对象为: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市级河(库)长,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县级河(库)长制办公室等。

第十八条 共享的信息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根据信息内容确定共享范围及形式。

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守保密规定,符合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为:河(库)长制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河(库)长制工作制度,各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信息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重要信息由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签。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以宣传教育、正面引导为主,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及重大舆情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河(库)长制工作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大委办发〔2017〕3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河(库)长制督察工作。

第三条 市级河(库)长制督察工作分市政府督察、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督察三种形式。督察主要采取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重点督察等方式,根据督察内容采取现场办公、专题会议、联席会议、派驻工作组、函询等形式进行督察。



 第二章 市政府督察



第四条 市政府督察由市政府督考办会同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具体督察方案由市政府督考办会同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共同拟订,报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督察的主要对象是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可以延伸到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

第六条 督察主要内容为全市各县级河(库)长制实施情况,县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履职情况,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必要时可延伸到乡(镇、街道)级河(库)长履职情况。

第七条 市政府督察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督察频次。



第三章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



第八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督察方案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的主要对象为县级河(库)长制办公室。可以延伸到乡(镇、街道)级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

第十条 督察主要内容为河(库)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情况:

(一)《工作方案》及《河(库)长制实施方案》实施和编制情况;

(二)河库名录确定情况;

(三)组织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组织编制情况;

(六)组织建立工作管理平台情况;

(七)档案建立工作情况;

(八)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市级河(库)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九)市级总河(库)长会议、市级河(库)长会议、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上级部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以及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原则上每年至少1次,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题督察。



第四章 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督察



第十二条 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督察由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督察方案由各责任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督察的主要对象为河(库)长制工作对应的地区及部门。

第十四条 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行业河(库)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五条 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督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题督察。



第五章 督察整改



第十六条 对每个被督察单位均应出具《督察整改意见书》。市政府督察的《督察整改意见书》由市总河(库)长或副总河(库)长审核签发,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的《督察整改意见书》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的《督察整改意见书》由责任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督察整改意见书》应简要载明督察的主要内容、督察工作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按照谁督察谁监督整改的原则,市政府督察由市政府督考办监督整改工作,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督察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监督整改工作,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督察由各责任部门监督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应按照《督察整改意见书》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并按期向督察单位报送督察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整改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一条 河(库)长制督察情况与河(库)长制考核体系相结合。督察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表彰。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治理及管理保护不力的,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河(库)长制推行阶段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行河长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大委办发〔2017〕3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对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三条 由区市县(先导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印发本级推行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方案应符合《工作方案》要求。

第四条 按区域“全覆盖”的要求建立河(库)长制组织体系。具体落实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所有大中小型水库名录,并以公开发布形式公布本地区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名单。

第五条 印发设置河(库)长制办公室文件,明确组成人员等事项。

第六条 按要求将河(库)长制各项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到各部门或单位。明确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及河(库)长职责。

第七条 按要求印发河(库)长制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河(库)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验收制度等。

第八条 当地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出台推行河(库)长制具体政策措施。

第九条 当地政府及河(库)长制办公室应对全面推行河(库)长制工作开展检查督察,并落实整改。

第十条 完成河库“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河(库)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具备信息查阅、信息报送、信息发布等基本功能。信息管理平台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和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在河库显著位置设置河(库)长公示牌。公示牌位置适合、制作规范,并应载明河(库)长姓名、职务、电话、责任区范围及河(库)长职责等主要信息。



第三章 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 河(库)长制验收在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的领导下,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参加。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在完成本级河(库)长制推行工作自查,并完成对所辖乡(镇、街道)的河(库)长制推行工作验收之后,向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验收步骤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问题质询、交流反馈、形成意见。

第十六条 验收通过的,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具文确认。验收未通过的,应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按程序上报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审定后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河(库)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制度,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和《大连市实施河(库)长制工作方案》(大委办发〔2017〕32号文件印发)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库)长制工作考核与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绩效考核相衔接,与年度河(库)长制工作要点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河(库)长制市级有关责任单位依据市级总河(库)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并可根据重点工作变化动态调整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三)条块结合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河(库)长制市级有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库)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工

河(库)长制工作考核包含绩效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其中,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河(库)长制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绩效综合考核;河(库)长制市级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对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河(库)长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百分制,包括河(库)长制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个方面内容。

(一)河(库)长制综合考核。包括工作方案的出台、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与责任落实、相关制度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估制度的建立等,考核权重为30分。

(二)河(库)长制专项考核。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河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和执法监管七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考核权重为70分。

第六条 组织实施

(一)制定考核细则及方案。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河(库)长制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河(库)长制市级有关责任单位根据河(库)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和年度工作要点,制定专项考核细则等,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编制考核方案,并经市河(库)长制办公室会议审定后执行。

(二)开展考核。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和河(库)长制市级有关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河(库)长制考核评价工作作为市政府对区市县(先导区)工作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送市总河(库)长、副总河(库)长,抄报市委、市政府。河(库)长制工作考核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奖金、评先评优、干部管理使用挂钩。

第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大政办发〔2017〕15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河(库)长制会议管理办法(试行)〉等6项制度的通知》河(库)长制考核指标体系.doc

 

大连市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河(库)长制工作,建立健全河(库)长制工作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调度河(库)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开展河(库)长制相关工作;

(二)协调解决市级河(库)长制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多发性跨部门、跨行业的重点问题;

(三)研究报请市级总河(库)长会议、河(库)长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需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政府督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报请副总河(库)长确定,由副总河(库)长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副总河(库)长和相关市级河(库)长,市河(库)长制办公室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会议决议或纪要,并报送总河(库)长及副总河(库)长。

第七条 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根据内容由市河(库)长制办公室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准时参加会议,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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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大连市, 河长制, 会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