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6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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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环保部、交通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29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大连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水平,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根据大连市港口水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部门职责

(一)大连海事局

负责接受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作业的报告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抽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的备案管理;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的核查;查处船舶及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事部门报告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情况等违法行为。

(二)市环保局

负责危险废物上岸转移处置过程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办理及转移过程的环境监管;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监管及污水排放口的监控。

(三)市港口口岸局

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及垃圾)接收服务资质的审批,并对其资质的有效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环保局监管港区内危险废物以及港口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配合市城建局进行港区内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的转运、临时存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项通报市城建局、环保局。

(四)市城建局

负责船舶生活垃圾在陆域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经营单位许可;负责船舶生活垃圾相关联单的核查。

(五)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负责督促其所属环保、城建、交通(港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权限内的相关审批和监管。

二、单位管理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从事船舶残油、油污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取得由大连市港口管理部门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单位,应取得由大连市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经营许可。

(二)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

从事船舶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转运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且具有相应的运输工具。其它船舶污染物的转运可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具有垃圾清运资质的运输单位完成。

(三)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包括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验收的港口码头自建的生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取得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转移联单等记录台帐,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三、船舶污染物联单制度的运行

(一)作业报告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前,应按照规定将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方案以及防污染措施等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

(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运行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共三联),按照联单格式认真填写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盖章确认,第三联交船方,其余接收单位留存,船方需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或垃圾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船舶污染物进行转运时,接收单位人员需和转运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互相确认污染物信息,真实填写联单第二部分内容(接收单位与转运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由接收单位人员一并填写)。第一、二联随车辆运行至污染物处置单位,污染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污染物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信息后填写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二联,第一联正本10日内交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置单位于每月末(26-30日)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清单报属地环保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于每月末(26-30日)将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清单报港口管理部门和属地海事部门。

(三)危险废物转移

船舶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上岸转移处置的,还应按照环保部门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要求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处置。

(四)垃圾分类处置

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应按卫生检疫的要求,对船舶垃圾进行消毒;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四、联合监管机制

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大连海事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港口口岸局等多部门联合协作。市港口口岸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港口经营许可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市环保局负责将油污水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的发放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市环保局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拟上岸处置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的备案,备案结果通报大连海事局、市港口口岸局。

海事部门接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作业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并定期将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通报各相关单位。

船舶污染物接收后应转运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市环保局负责对处置后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实施监管。船舶垃圾转运至垃圾消毒分拣区分拣(消毒分拣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至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协议),转移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由市环保局对危险废物上岸后的转移和处置过程实施监管。除危险废物以外的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至市城建局指定的陆域生活垃圾处置系统。市城建局对生活垃圾转运车辆在陆域行驶进行备案管理,对陆域生活垃圾的处置实施监管。市环保局应定期将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市城建局应定期将船舶生活垃圾处置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市港口口岸局应配合大连海事局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作业管理;配合市城建局进行港区内生活垃圾的转运、临时存储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环保局进行港区内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以及港口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发现不符合项通报大连海事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

五、运行保障机制

(一)加强执法联动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定期开展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相关信息的校核比对工作,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闭环管理有效实施。

(二)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结合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实际,分阶段、分步骤地共同推动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监管服务信息资源网络共享。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相关单位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具体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情况,总结评估联合监管机制运行情况,提出完善机制运行意见及工作计划等。

六、名词解释

船舶:系指在大连港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除外)。

船舶污染物:系指船舶残油、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以及船舶垃圾等。化学品洗舱水原则上由装载(或卸载)码头单位负责回收,由货主单位或第三方生产经营企业处置。

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

闭环管理:相关单位联合对污染物从船舶产生到处置单位处置完毕全过程实施的无缝监管。



附件:

1.大政办发〔2017〕16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样本).doc

2.大政办发〔2017〕16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清单(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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