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建立并完善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的校园治安环境和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校园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全面防控。将学校安全作为学校立德树人的前提和基础,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把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全面预防,科学应对。
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市、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两级教育、公安、综治、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的管理职责。
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整合社会资源,运用行政、法律等方式,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坚持立足长效,完善机制。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完善人防、物防、技防防控措施,加强教育、公安、综治等有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常态化的安全监管机制,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相关政策法规,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凝心聚力、整合资源、科学施策、完善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与处置体系,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依法有序、富有成效,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完善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一)明确政府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市、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将确保学校安全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学校选址安全、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校外危险水域和场所管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等。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做好动员、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健全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完善安全制度,按管理权限指导、督促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按时排查整治消除校园安全隐患。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实施目标考核,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协助政府或指导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协调其他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深入了解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学校周边治安进行整治,推动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推进警校共建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完善校园周边道路安全交通标识,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及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清理整治校园及周边消防通道,依法对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综治部门负责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全市学校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校园及周边治安问题和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平安校园创建的指导支持,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全市综治工作考评,推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加以防控等。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进学校”工作,举办面向学生、教师和家长的普法讲座。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堂、学生餐加工配送企业和校园周边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学校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改正。督促供气企业对学校燃气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做好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学校整改燃气安全隐患。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的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指导校园周边工业生产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校园周边重点行业定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周边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等地区城建局)负责公路沿线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受理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接送学生的“黑车”以及校车从事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对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应要求学校及时组织整改。指导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监管学校周边市场秩序,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规范校园周边经营秩序整治,禁止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办网吧、电子游艺室和设立彩票投注站点,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和成人性用品商店等,加强学校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文化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监管,落实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等规定,依法查处涉及反动、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文化产品和违法经营活动,以学校周边为重点坚决查缴各类非法出版物、盗版教辅书等。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校园周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各类流动摊点等影响校园周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等。
环保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及废水、废气、粉尘、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国土房屋部门负责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做好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
地震、水务、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与学校安全相关的地震、汛情、气象灾害等情况,指导学校做好地震及灾害性天气等防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防范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三)完善教育系统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相关责任部门对业务工作范畴内的安全负责,机关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岗位安全工作负责。
学校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书记是共同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全面落实学校39个主要岗位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位教师。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机制。
建立完善以安全责任制、精细管理、技术支持、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在制度层面实现学校安全工作闭环管理。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制,明确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职能部门、学校、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建立精细管理控制制度,实行对学校安全工作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与控制。完善决策机制,市、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学校要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总结。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流程和标准,推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技术支持保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安全标准,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建立学校安全监察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通报,实行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建立学校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推动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二)健全学校安全教育体系。
将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课程体系,着力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进行自救自护的能力。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季节及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以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技能,培养学生尊重生命、保障权利、尊重差异的意识。适当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以及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教育内容,引导学生明确法律底线、增强防范意识。学校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定期组织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建立学校安全培训机制,将安全培训纳入干部、校长、教师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积极做好针对学生家长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严防学生在脱离学校监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和指导学校安全教育。鼓励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学校要以校舍、设备设施、消防、食品、校车、学生欺凌与暴力等为重点定期对校园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要落实日常检查制度,对学校挡土墙、门岗、食堂、宿舍、配电室、实验室、化学药品存放室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实行日有巡查、周有检查、月底彻查。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制度,明确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通过强化跟踪、定期复查等措施,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四)加强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风险隐患,定期进行排查、监测、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研究制定辖区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予以防范。
(五)构建校园周边学生安全区域。
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依法严格校园周边市场秩序监管,针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娱乐等营业场所进行治理整顿,强化对校园周边地区食品安全、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等文化产品的监管,加大对校园周边空气、水、噪声等污染的防治力度,消除影响学生安全和健康的不良因素。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制度,在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在校园周边增派警力,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优先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指导学校安装使用一键式报警装置,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增强学生的安全感。进一步强化涉校矛盾纠纷摸排化解,摸清校园周边易肇事肇祸、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吸毒人员等各类重点人员底数,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管理,优化交通管理设施。
(六)强化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建设。
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师生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要为校园保安配备防爆头盔、防爆盾牌、防刺服、防割手套、橡胶警棍、钢叉、辣椒水、强光手电等防卫器械。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严防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根据实际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要健全联动机制,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警力配置,加强校园警务室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簿册管理使用,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进驻校园警务室担任学校法治辅导员。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及时掌握、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学校加强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七)有效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家庭教育,集中开展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从源头上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发生。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形成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强化监控、预警、干预等手段,实现对校园周边学生欺凌和暴力隐患的有效管控。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教育惩戒,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处置,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欺凌和暴力事件妥善处置后,要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加强对学生保护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坚决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传播演变成网络欺凌。
(八)严厉打击校园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健全对校园内侵害学生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对校园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及时发现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健全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学校、家长衔接配合,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支持和鼓励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九)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市、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管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等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以及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健康和安全。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定事故责任,通过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多种方式,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化解纠纷。
(十)构建风险分担和纠纷化解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提高学校防范安全风险能力。探索在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实施责任保险,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探索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调解委员会,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动依法处置学校安全事故,化解民事赔偿纠纷。
四、完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要把学校安全作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千家万户幸福的政治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作为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学校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基础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队伍。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落实国家学校安全各项法律规范,提高法律保障水平。
(三)加强督导考核。
市、区市县(先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要求,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学校落实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情况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并将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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