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规范启动单位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政策。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补贴办法和标准的确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大连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职责,密切关注CPI运行情况,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并组织好全市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将价格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区要根据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财政局继续按照现行渠道加大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等资金的投入力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媒体开展宣传,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公布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6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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