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2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将我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6〕42号)规定,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缴费到账之日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参保缴费前,为本单位缴纳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二、用人单位在上述时间内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内,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农民工住院治疗期间转换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且正常缴费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四、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五、用人单位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4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20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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