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15:08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60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提高到550元。

二、自2017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新农合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180元。

三、我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合个人不缴费,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通过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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