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1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海域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09:03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海域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14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明晰管理权责,合理保护海域资源,维护海域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海域行政界线,按照海域属地化管理及陆海统筹、权责统一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实施海域属地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海域行政界线,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管辖海域范围如下:中山区管辖海域为付家庄-棒棰岛-东港商务区-大连港老港区;西岗区管辖海域为马栏河口-付家庄、大连港老港区-春柳河口;沙河口区管辖海域为凌水河口-星海湾-马栏河口;高新区管辖海域为鲍鱼肚-凌水河口(即凌水街道、七贤岭街道及龙王塘街道毗邻海域)。以上各区具体管辖海域范围及界线坐标以国务院批准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议为准。

二、明确管理职责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要确定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本辖区内的各项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海洋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科学谋划海洋产业布局,维护海域开发利用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用海安全及当地社会稳定;切实加强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及海域有偿使用等管理工作,积极指导用海企业依法用海、科学用海、集约用海;根据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依法开展用海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证、使用金征收、统计上报、动态监管和项目验收、变更、抵押、注销及档案管理等后续事务性工作;认真落实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各项业务工作,切实履行海洋行政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及矛盾纠纷调处,共同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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