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8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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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8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大连市物价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物价局承担的有关职责。

(二)新增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新增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职责。

(四)加强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五)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负责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统筹全局性事项,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和导向作用;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协调解决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协调全市宏观调节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节机制,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工作;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研究分析市场运行情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社会资金总体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机制,负责推进“信用大连”建设;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改革事项。

(五)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和措施,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目标,拟订并协调有关政策措施;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平衡全市工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参与拟订全市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负责鼓励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认定和推广资金的组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七)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规划和重大政策,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职责,负责研究落实国家、省城镇化发展战略;负责全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承担我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负责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和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负责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提出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和基础能力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十)协调全市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工作,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编制全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编制应急物资储备预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全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监测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议;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依法调查和处理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与监审,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承担涉嫌违纪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工作中涉及财物的价格认定及复核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行政后勤工作;负责统计、财务、资产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并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参与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重大项目安排,研究提出生产力布局建议;负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区市县(先导区)规划的统筹协调,负责经济社会发展各专项规划的立项和管理。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测、预测和预警,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撰写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总量平衡,提出市级调节的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开展市级调节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目标和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写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组织研究和提出全市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意见;牵头做好宏观经济与统计相关协调工作;参与省、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四)法制处。

负责统筹推进全委法治机关建设;参与起草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及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和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依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听证;负责本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指导、协调招标投标活动;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五)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委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办结工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组织、协调涉及多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组织办理事项所需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参与听证等;负责本委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指导本系统区市县(先导区)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本委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经济体制改革处。

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年度计划,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推进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工作;指导区市县(先导区)投融资平台建设。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研判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及运行趋势,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提出我市具体措施建议;按照国家审批、核准目录,提出拟订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建议,完善投资审批、核准、审核范围、标准和程序的规定;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投资;承担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地区经济处。

负责组织拟订区域发展规划和促进地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国土规划和土地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组织拟订重点流域、海域治理规划,参与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协调跨区域合作;负责国家、省城镇化发展战略的研究落实工作;协调推进城镇化重要体制改革、政策和试点示范等工作;负责全域城市化推进过程中有关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年度重点投资领域和目标;承担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小城镇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相关工作;承担市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振兴老工业基地处。

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具体措施并协调推进;研究提出大连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专项规划、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的建议;承担市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综合衔接与上海市对口合作工作,组织拟定对口合作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筹备两市联席会议;综合汇总对口合作进展情况。

(十)农村经济处。

综合研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水务(水利)、气象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涉农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指导涉农乡镇村屯发展和改革工作,参与全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农业资源区划管理职责;承担市抗灾救灾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能源处。

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和监测全市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按规定履行能源行业管理和能源对外合作相关职能;组织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负责规划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负责能源战略储备,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二)交通运输处。

研判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交通运输(含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推进实施;综合分析交通运输业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十三)工业处。

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参与拟订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工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大项目;负责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设备示范应用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指导全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参与指导和协调我市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十四)服务业处。

组织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综合研究服务业集聚区布局、城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汇总分析全市服务业发展总体情况,组织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汇总分析全市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组织拟订加快城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制度,组织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对城区经济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运行监测和考核评价;拟订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承担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研判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进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和新产业的形成;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六)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判相关发展趋势;组织拟订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协调推进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负责对已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协调开展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推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度、基础能力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适应气候变化工作。

(十七)社会发展处。

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研判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相关趋势,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人力资源开发、健康保障、生活质量、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事业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综合分析全市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

(十八)贸易外资与金融处。

提出全市内外贸发展战略的建议,监测分析内外贸市场运行,组织编制全市重要商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粮食、棉花、食糖、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流通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综合分析国际资本动态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状况;拟订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协调有关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拟订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协调全市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社会资金平衡;提出全市直接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组织和监管全市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系统内有关外事工作。

(十九)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应急物资储备处)。

研究全市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拟订全市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和国民经济动员的战略、规划、计划,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做好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军民融合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编制应急物资储备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各地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政策及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一)重点项目推进协调处。

协调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全市重大项目库;拟订重大项目推进政策、措施,起草重大项目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议,落实推进责任、目标;对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进行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二)信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综合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市非金融类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和使用管理;负责全市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研究提出中介组织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组织拟订促进和规范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三)人口发展处。

拟订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提出人口领域发展和改革的政策措施,做好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衔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人口计划指标;跟踪人口发展动态,编制人口发展报告;参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研究人口发展方面重大问题,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十四)管道保护处。

依法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全市管道保护相关措施,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管道企业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管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及时整改治理;指导有关地区开展管道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联合审批和专项督查;科学制定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地区和企业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

(二十五)价格调控处。

负责监测、预警、分析价格总水平变动情况,综合分析物价形势、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提出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召开调价方案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指导区市县(先导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承担市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价格理论研究;负责价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授权,负责协调、督办价格投诉、举报等价格维权相关工作;负责价格改革综合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负责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指导工作;负责价格系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制定、运行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十六)价格管理处。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业产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能源、供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药品和医疗服务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相关商品的产销成本、利润和市场供求情况,预测价格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负责省委托市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定价工作;对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调、定价建议;指导、协调区市县(先导区)价格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价格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十七)收费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旅游、环境保护、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房地产的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省委托市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区市县(先导区)收费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动态监管及统计报告工作。

(二十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党建、思想政治、统战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报和管理;需报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委审批、核准的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经信委负责申报和管理。

(三)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职责分工。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上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四)行政审批及其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职能划入行政审批办公室后,相关业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负责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五)大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所属的行政机构,正处级建制,内设8个科室。

(六)大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所属的行政机构,正处级建制。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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