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8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8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全面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及畜禽规模养殖场以外各类养殖场户的养殖行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落实养殖者社会责任。按照全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以养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为核心,逐步建立并完善市、县、乡、村和场户联动,管理、建设、运行结合的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模式,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全面统筹。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根据自身发展实际,统筹整体产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区域环境资源和土地承载能力下,科学详细制定本区域畜牧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明确标准,强化管理。针对不同规模、不同饲养模式,分类制定管理标准和污染防治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加强指导服务,提高管理和污染防治效果。
(三)试点先行,全面推进。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管控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面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把资源化利用作为解决畜禽污染问题的优先选择,加强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开发。对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优先给予相应政策项目扶持,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抓好治污试点,带动全市治污工作。
(四)四级联动,管建结合。市、县、乡、村四级组织强化日常监管,全面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约束和引导养殖业主积极主动开展污染防治工作。着重发挥村民自治自律作用,以村为单位,村集体通过民主集中的方式,按照本县区、本乡镇的规划,优化本村养殖业布局,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控制适宜养殖规模。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本地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和责任,加快推进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各类畜禽养殖项目。2020年底以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以外的各类养殖场户力争通过种养结合、分户收集,集中处理或畜禽养殖退村进区等形式,基本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市各类养殖场、户畜禽污染物基本实现零排放,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和落实相关规划。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认真制定《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生态发展,资源利用,分步推进”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部门牵头,系统规划2017-2020年畜牧养殖空间布局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畜禽污染问题较为突出的村镇,要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方案。征求村民意见,明确限定居民聚集区畜禽散养的规模、数量。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确保规划得到落实。
(二)全面强化养殖业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将监管责任逐级传导落实,形成县、乡、村、屯四级监管责任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畜禽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建立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情况档案,组织畜禽养殖者签订文明守法养殖承诺函,督促畜禽养殖者完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各村委会要在村规民约中加入养殖数量和行为的约束内容,协调好畜禽养殖产生的邻里纠纷,有效解决信访问题。各类畜禽养殖者是畜禽养殖污染的第一责任人,原则上在未征得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的养殖行为。
(三)全过程实施养殖污染管控。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规划,对养殖行业进行全过程管控。一是源头管控。对新、改、扩建养殖项目,县、乡政府要从项目立项进行把控,严格实行规划、土地、环评审批,并征求畜牧、水务部门意见。项目选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城镇居民区等不得少于500米,其粪污贮存设施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800米。二是过程管控。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引导清洁、生态养殖,减少粪污产生和环境影响。三是末端管控。完善污染防治体系,加强粪污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健全运管制度。切实做到畜禽养殖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生态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各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统一规范废弃物综合利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畜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推进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针对畜禽养殖规模、养殖品种,落实“干清粪”“雨污分流”“发酵床”“固液分离”等清洁养殖措施,推进有机肥加工、沼气发酵、人工湿地等全面治污技术应用。具体技术要求按照《大连市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技术指南》贯彻执行。全面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做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全覆盖。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6〕42号)要求,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逐步实现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大事,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提高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强化领导。加强部门配合,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抓细抓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对畜禽养殖产生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要严格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各自工作中发现的养殖业户污染风险问题相互通报信息,多措并举,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深入宣传。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树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正反两面的典型,提高畜禽养殖场户的环保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引导畜禽养殖户在享有养殖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污染治理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
(四)广泛发动。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畅通养殖污染举报渠道,认真对待案件线索,有效解决信访问题,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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