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6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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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6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4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 市扶贫办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密切配合、有效衔接,确保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使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增收致富,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标准、管理衔接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救助与家庭赡养抚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采取低保救助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补助措施相衔接,建立“生活靠低保救助、发展靠扶贫增收”的工作机制和分工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或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全部建档立卡并进行分类管理。对其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全部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其中符合社会专项救助条件的,给予社会专项救助;对其中有生产自救能力的,帮助其增收致富,确保农村贫困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扶尽扶。同时,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及其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做到应进必进、应退必退。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相关政策。

1.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对象给予分类施保;对特困人员落实供养政策;对符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给予专项救助。(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2.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规定纳入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并针对不同致困原因予以精准脱困帮扶。(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

3.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4.严格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并按规定发放补贴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在市政府确定的128个低收入村开展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单位:普兰店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

(二)完善认定机制。

1.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刚性支出因素的综合指标体系,科学核定收入支出标准和认定农村低保家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核算内容和计算方法。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根据其就业方式,合理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确定。(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3.在乡镇(街道)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统一受理、统一核查、统一评议、统一公示机制。(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

4.完善农村低保渐退制度,农村低保家庭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脱贫的,视其脱贫稳定情况,可以继续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救助。(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调整低保标准。

1.实施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保持“十三五”期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始终高于动态变化后的全省扶贫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超过规定涨幅,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并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确保贫困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加强综合管理。

1.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编制完善信息库,进一步明确致困原因,找出解困办法,落实帮扶责任。(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2.加强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办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要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经在册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牵头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3.实施动态管理制度,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实施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区分对象类别,适时开展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动态核查,并及时将变化情况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脱困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困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要与同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5.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方式、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衔接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7月底前,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民政、扶贫部门要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进行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衔接工作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资金统筹。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安排的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市对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资金利用率高、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提高工作能力。各涉农区市县、先导区要继续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按照乡镇政府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配齐配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五)强化监督问责。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市有关部门要组织联合督查。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工作约束力和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残联,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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