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7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4:03:19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等精神,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全面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

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作出的1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全部行政处罚。

二、严格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程序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6号)规定的工作程序。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采取纸质材料报备、PDF电子文档报备和办案系统端口报备三种方式,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市政府法制部门商定后自主选择。

(三)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规范内部工作程序,畅通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工作衔接,健全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确保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责任

(一)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承担《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查工作责任,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负责。

(二)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备案报告、拒不配合审查部门调阅案卷要求、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相关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系列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2017年全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的重要考核项目。落实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于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具有现实而深远的积极影响。市政府法制办要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考核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的具体办法,指导全市各地区、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制定本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标准,提出本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充分提高对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及责任追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岗、人员到位,全面做好优化营商法治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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