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5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网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网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5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网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网站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网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网站抽查不合格政府网站是指在国务院办公厅开展全国政府网站抽查、省政府办公厅开展全省政府网站抽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开展全市政府网站抽查工作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相关要求及《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标准,被认定的不合格政府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不合格政府网站负责人、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不合格政府网站责任追究由被追究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实施,追究结果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
第五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
第六条 追究不合格政府网站相关责任人、负责人的情形:
(一)网站在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网站存在伪造信息发布时间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网站信息内容出现严重错误的;
(四)网站发布反动标语、黄赌毒等信息的。
第七条 追究不合格政府网站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
(一)网站在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二)未指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责任人和负责人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常态化自查并上报《政府网站运维情况周报》的;
(四)上报的《政府网站运维情况周报》内容有虚假数据的。
第八条 不合格网站责任追究形式为领导约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扣发绩效奖励、调离岗位、责令待岗、免除职务等,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约谈或批评教育;
(二)影响较轻,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负责人和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扣发绩效奖励,或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待岗或免除职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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