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4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大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居(村)委会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居(村)委会组织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政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负责健全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出台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区市县(先导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组织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达标评估、人员培训等。
第六条 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交办的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负责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退管服务机构工作经费。
第八条 街道(乡镇)负责做好接转企业退休人员和接受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本辖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做好社区居(村)委会为企业退休人员办理有关服务项目的审核;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九条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业务;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负责其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明确本地区退管服务机构安排专人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要安排专职人员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中、省属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纳入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需要缴纳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及移交办法参照市属国有改制企业移交办法执行。
其他各类企业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程序:
(一)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向市级退管服务机构提出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同时提供相关文件或法院裁定书。
(二)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对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采暖费补贴除外)进行结算,并由退休人员签字确认。
(三)市级退管服务机构与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核实退休人数和名单,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进行测算。
(四)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与市级退管服务机构签订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五)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资产清算组)向市级退管服务机构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
第十三条 企业在将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不得以移交为理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主要用于各级退管服务机构为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的中、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文化体育健身活动、走访慰问认证、企业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建设、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已缴纳活动经费的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异地退休人员医药费邮寄、社区室内活动场所耗材添置等。
第十五条 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和活动经费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督机构,制定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各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管理或委托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述部门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要按照每3万卷档案不少于1个人的标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履历要在各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备案。从事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要按照每万卷档案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建立档案库,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须分开设置。档案库要配备满足管理服务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统一使用档案柜或密集架放置档案,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等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在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市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委等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服刑情况等,保证社会保险待遇合理支付。
第二十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开办企业退休人员学校,进行兴趣爱好培训和专题知识讲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思想文化教育阵地建设,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党员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定期开展走访慰问。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县(先导区)退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退休人员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培训讲座、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法律援助等。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的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建立健全党员档案,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市委组织部和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建委、卫计委、国资委等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给予支持、优待和照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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