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5:01:56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扎实推进我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和医疗卫生体系相结合,积极构建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网络。利用5年时间,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加大投入,以居家医疗服务信息化平台为渠道,以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双绿色生命通道为保障,全力打造立体化、便捷、高效,具有大连特色,养老、医护、康复、中医养生、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结合新模式,着力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为建设健康大连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做好康复护理服务;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60%以上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门诊)。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100%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并完善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实现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网络化新模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

到2020年,全市全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并有效开展工作,医养结合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全面共享,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所有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养老服务配套功能不断完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的养老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各级政府举办或其他公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就近和便利原则,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养老机构结成协作对子,支持、鼓励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参与和开展多样化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结对子的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保健咨询、体检筛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健康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共建。大型医疗机构通过合作方式,在小型医院或专门的养老、康复服务机构建立基地并发挥传帮带作用。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三)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在100-200张的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需求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邻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置综合门诊部,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基层延伸。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优先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设立家庭病床,以合理价格提供上门巡诊、健康查体、社区护理等规范化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

(五)建立为社区老人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搭建各类医疗机构与基层社区诊所联系互动平台,为疑难病的双向转诊和视频远程会诊提供相关医疗、养老服务。依托平台为社区老人提供健康档案服务、转诊就医绿色通道等全程在线服务,通过公共资源招标购买形式,引进24小时呼救中心服务,打造居家医疗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网络化新模式。(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经信委)

(六)努力提高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各类医疗机构要提高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推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加强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加挂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在挂号、就诊、综合诊疗等方面更好地提供就医便利服务。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老龄办)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将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养生保健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以“治未病”理念为核心,以慢性病、老年病管理为重点,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技术,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疗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或诊所。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八)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举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以满足老年人各项需求为目标,致力建设医养结合、多种服务全覆盖的适老社区。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九)分级建设多元立体化健康养老服务网络。依据各级各类养老和医疗卫生资源,坚持优化组合、统筹发展、合理布局,市级应依托公办养老、医疗卫生机构,重点规划建设具有牵动示范作用的医养结合机构;区市县要结合本地资源和社会需求,带动和引导社会力量,大力推进多种类型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乡镇要大力推动农村敬老院向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转型发展,街道要坚持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不断扩大医养结合服务覆盖范围;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兴办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在局域内,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保险行业开发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大连保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深化健康大连建设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加强协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医养结合工作指导精神上来,切实履行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整体部署,把握时间节点,稳步推进。(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二)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大医养结合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利用彩票公益金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三)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将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五)抓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利益导向,提高养老机构医务人员待遇,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

(六)抓好试点示范。甘井子区、金普新区、瓦房店市作为我市医养结合试点。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由政府(管委会申报,经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增加列入我市医养结合试点。未列入试点的区市县(先导区),要结合本地特点,由点及面,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在社区和居家养老方面,在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阵地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充分发掘和利用蓝卡健康等新兴服务机构的医养结合资源,使社区和居家养老人员享受到多种形式的医养服务。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宣讲和筹建指导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构建机构、社区、居家医养结合均衡发展的“大连模式”。(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七)强化监督指导。各地区要加强对全市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理清和调整相关部门职责,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和具体方案。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通过适时开展工作检查,细化考核措施,确保医养结合工作落实到位,使老年人健康服务得到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38160.html

本文关键词: 大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