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5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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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

(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

(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

(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

(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

(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

(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

(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

(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的专家组成,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其主要工作内容还包括:

(一)审验子基金管理人的既往业绩;

(二)审定子基金拟定的投向、资本募集、管理架构、风险控制等方案;

(三)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确保引导基金使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等。

第十条 金融托管机构可以是一家或几家,应当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在现有商业银行中确定产生,为引导基金提供金融托管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保管;

(二)负责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

(三)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四)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受理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年度子基金设立申请,结合大连市产业发展等情况编制年度投资总体方案,经协调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应当在子基金设立方案中明确子基金的类别、投资方向和存续期等。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可参照相关政策性基金出资比例确定,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总额的40%,且该子基金募集的社会资本认缴总额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在子基金设立时确定,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投资活动,但应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活动,在投资决策与本办法或有关协议、合同中有关投资行为的约定不一致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对所管理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认缴总额的1%;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七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大连市注册;

(二)出资人总数为4-15个(含),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于大连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认缴总额的1/3,在前述目标未达成前,每个财务年度投资于大连市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实缴总额的2倍;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

(五)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的部分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子基金的投资应小于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50%;

(二)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第十九条 子基金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中止合作并退出:

(一)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等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让利等支出后,按规定上缴国库。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等费用从引导基金计提,具体方案报协调会议议定。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在完成本地投资各项任务目标后,可以将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奖励该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让利于该子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且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奖励和让利的幅度应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企业和大连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资金比例等挂钩,大力倡导子基金多投本地企业,积极鼓励开展天使投资;

(二)让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的资金,按出资人出资比例确定分配方案;

(三)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引导资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30%,且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让利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引导资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50%,且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资金放大作用特别明显,且对大连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能够发挥突出贡献的子基金,经协调会议批准,引导基金可以单独制定更为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金融托管机构的商业银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70%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乐动体育ldsports5.0 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向子基金出资的资金拨付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已签订合伙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二)子基金管理人已出具书面出资通知;

(三)除引导基金以外的其他各出资方已经出资并提供资金到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但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行使否决权或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三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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