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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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大连市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大委办发〔2014〕1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32号)精神,在基本实现全市660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全面做好全市70万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工作,争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必须守住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底线,坚持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得随意打破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得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法定内容、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等工作,并做好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有效衔接,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

(三)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新生儿童和农村妇女等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公开、登记结果公平、纠纷处理公正。

(四)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发动和依靠农民群众,尊重农民意愿,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做到群众认可,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五)全过程质量控制。把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细做实,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登记颁证信息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六)实行地方分级负责。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任务分解落实。3月底前,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议,下发2017年工作方案。各区市县(先导区)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并报市农委备案,同时做好工作动员、责任分解、业务培训、经费落实等工作。

(二)数据质检入库。4月底前,各区市县(先导区)利用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质量检查软件,组织各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成果进行质检,在通过率达到100%后,汇交形成信息准确、数据完整、标准规范的县级和市级成果数据库。

(三)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和修订土地台账。5月底前,根据审核公示确认结果,在妥善认定确权面积的基础上,完成承包合同完善、登记簿建立、集体土地台账修订等各项后续收尾工作。由测绘单位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软件,按照省农委制定的合同样式进行输出打印,并详细注明原合同面积、实测面积、确权面积等内容,交发包方与承包方重新签订。合同、登记簿、权证中的承包期限原则上按照一轮承包期15年、二轮承包期30年的时间点起算。在建立登记簿和修订土地台账时,地块信息要符合现有经营状况,特别是对于已经流转的地块,要在登记簿的附记栏中详细注明流入方、流转期限等相关信息。

(四)资料整理归档。6月底前,按照市农委、市档案局《转发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农发〔2015〕40号)要求,对确权登记工作形成的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含影像、影视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安全,做到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五)搭建信息系统平台。6月底前,按照“三级外网业务办理、两级内网数据管理”的运行模式,搭建好农村承包地信息系统平台,覆盖确权数据管理、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纠纷仲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经营权抵押登记、“三项补贴”落实等各项功能,满足确权登记成果的各项转化应用需求。

(六)颁发权属证书。6月底前,完成30%的颁证任务;9月底前,完成60%的颁证任务;12月底前,完成90%以上的颁证任务。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簿,按照《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照《大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由区市县政府向农户颁发新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先导区由金普新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保税区管委会代市政府颁发。

(七)组织检查验收。6月底前,对2016年确权登记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0月底前,对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及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在测绘单位成果自检和区市县(先导区)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原则上采取委托第三方或委托专家组的形式,分别开展测绘成果技术性检查验收、确权登记行政性检查验收以及整体完成性检查验收工作,并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和测绘单位做好整改落实。

(八)数据成果汇交。11月底前,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要求,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在完成市级质检和接边检查的基础上,及时向农业部和省农委做好成果汇交工作。

(九)工作总结表彰。12月底前,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总结和“回头看”,集中查缺补漏,确保工作质量。各区市县(先导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整体完成后,要及时向市农委报送工作总结,由市农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乡村、区市县(先导区)、测绘单位以及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是全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收官之年,完成颁证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安排部署,坚持做到思想认识不放松、工作力度不减弱、工作质量不降低,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基本完成全市70万农户的颁证任务。各区市县(先导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具体,形成领导挂帅、高位推动、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继续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并落实考核责任,对工作突出、业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农业、财政、国土、法制、信访、档案、妇联、测绘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确保圆满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

(二)依法依政策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据现有方方面面的政策体系,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规范有序加快推进。对于二轮延包未开展或不完善,当初历史遗留问题多、群众争议大,导致确权登记工作比较滞后的地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发扬敢于啃硬骨头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确地为主、确股为辅”的形式,尽快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的村组,由乡镇(街道)出具专门报告,经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报市政府。对于已经进入征收征用程序的地块或实施整建制动迁的村组土地,不再予以确权;没有进入征收征用程序的地块,应当予以确权。妥善做好确权面积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当按照承包农户的二轮延包合同四至范围内实测的面积予以确认。如果已经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户代表签字确认的,应当尊重农民意见,按照约定的面积进行确权。

(三)做好全过程质量把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一项历史性、基础性的工作,涉及对象广、操作程序多、技术要求高,保证工作质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生命线,必须抓紧抓实抓细,做到“确实权、颁铁证”,确保工作成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注重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公示信息归户表农民签字落实情况,重点规范合同完善、登记簿建立、台账修订、证书颁发、档案整理等重点环节。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平台中质量管控系统的作用,对权属信息等数据成果在数据入库前、建库汇交中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后实行全方位的质检和修正,实现全过程的质量把控,建立权属信息准确、数据成果完善、汇交标准规范的确权成果数据库,充分满足承包权和经营权登记管理、抵押登记、纠纷仲裁等各项成果转化需求。规范开展技术性检查验收和行政性检查验收,细化验收程序和标准,对于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农民满意。

(四)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和政府为农民办的实事、好事,要时刻将农民的需要、参与、满意作为开展工作的准绳,充分尊重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取智取法取道于民。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把贴标语、刷宣传栏、写公开信等传统手段与电视、手机、广播、网络等现代手段相结合,不断增强宣传效果,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得到农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典型,对重要政策进行发布解读,引导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管好用好工作经费。根据国土“二调”的农村集体耕地面积,市以上财政继续按照每亩30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亩补助20元),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承担,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列支适当的工作经费。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和农业部门要联合制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强化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组织开展资金检查和审计,重点对县级资金配套使用情况、补助资金到乡镇(街道)后使用情况以及发包方支付聘请农民的误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误工补贴发放时,应由乡镇(街道)农经部门和测绘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村组经费支出合理、工作符合规范、人员配合顺畅。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主管部门与测绘单位按照合同结算时,原则上要按照实测的农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作为支付标准。对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机动地等土地资源,可以采取图解法测量,测绘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六)加快推进确权登记成果应用。建立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数据库,搭建起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形成全市农村承包土地“一张图”,实现“以图管地”。积极探索确权成果在土地流转、抵押担保、惠农政策落实、纠纷调解仲裁、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应用,推动实现确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作为探索“三权分置”的有效具体实现形式,在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向流转土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颁发《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激活经营权。继续加快推进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七)不断强化工作指导。目前,全市农户承包地与集体耕地的测绘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各区市县(先导区)要督导测绘技术单位按照国土“二调”成果数据库和图斑,认真核对集体耕地面积与实测面积,确定耕地增加或减少的原因,由区市县(先导区)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农委。进一步加强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调度,继续实施周报和半月报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村组、深入农户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发现新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梳理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政策性、执行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分阶段、分层次、分对象开展培训,市级重点开展数据质检、软件使用、法律政策等培训,县乡重点负责合同完善、台账修订、证书颁发、档案整理等确权工作操作实务培训,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人员队伍和现场实际操作人员队伍。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发挥2014年试点村和2015年先进乡村的示范教学作用,把专家讲解、实践操作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指导培训力度,按阶段要求和工作内容及时开展培训指导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八)确保农村和谐稳定。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各种矛盾交织,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各地区对因确权登记可能引发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对未确权村组和农民的诉求要重点研究,下大力气、集中力量解决好,防止出现大范围、大规模信访问题,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管理、纠纷调处等各项农经工作水平。认真落实市农委、市妇联《转发辽宁省农委、辽宁省妇联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通知》(大农发〔2016〕226号)精神,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排查和清理有关土地承包政策歧视妇女的问题,注意维护农村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办法和措施,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建设,按照“一庭三室”的标准,加快开展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逐步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工作。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引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合理反映诉求,依法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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