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2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7年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5:08:48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2017年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17年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考核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得以严格、规范执行。

二、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数量不超过20%的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查人员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建立检查批准、登记制度。检查时,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的,不得进行检查。

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交客观、真实的书面检查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书面检查报告及相关执法文书要完整记载检查情况,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行政执法检查信息,畅通行政执法机关间检查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反馈和解决涉企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升检查工作的效果。

三、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备案制度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每年年初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实施。同时,要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并在年底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国家和省、市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发本地区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附件:大连市2017年市直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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