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3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3日
大连市2017年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的部署和大连市2017年重点民生工程实施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本办法所称老旧车,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汽车(黄标车除外)。
第三条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贴范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发放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应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审核非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申领者的合法性,牵头组织设立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发放联合办公窗口,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有资质的第三方做好补贴资金定期汇总审核和结算发放工作。
(二)市服务业委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局设立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联合办公窗口,为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企业及时将报废车辆残值款发放到位。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市本级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会同市环保局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审核车辆的相关手续,审核申请淘汰车辆是否属于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及机动车状态是否正常;负责办理报废黄标车及老旧车注销登记手续,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符合报废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及老旧车,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车主(单位)有效证明等特殊情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市交通局负责依据市环保局的认定结果,对申请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办理营运销车手续,出具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销车证明;负责审核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申领者的合法性,对已实际退出营运并报废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免于处罚。
第五条 申请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车辆,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等。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报废的本市籍黄标车及老旧车(在检验有限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按强制报废注销车辆不享受补贴)。
(三)报废的车辆(不含非强制报废车辆)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报废。
(四)报废的车辆将交售给大连市具有拆解资质的报废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第六条 黄标车及老旧车使用年限计算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辆完成报废申请手续并录入商务部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时间,机动车类型依据《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执行。
第七条 报废黄标车补贴标准:
(一)报废2006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6800元;报废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9200元;报废2008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21600元。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对集装箱车每辆分别追加补贴6400元、8000元和9600元,即:报废2006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集装箱车,每辆补贴23200元;报废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集装箱车,每辆补贴27200元;报废2008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集装箱车,每辆补贴312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04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72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800元。
(五)报废2006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6800元;报废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9200元;报废2008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216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88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6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
(九)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14400元。
(十)报废1升(不含)至1.6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8000元。
(十一)报废专项作业车和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4000元。
第八条 报废老旧车补贴标准:
(一) 报废重型载货车和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8000元。
(二) 报废中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6000元。
(三) 报废轻型载货车和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4000元。
(四) 报废微型载货车和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2000元。
第九条 申请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的书面材料审核工作,由市环保局、市服务业委、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联合执行。
第十条 申请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车主向联合办公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
1.《大连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车主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个人)同名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单位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
5.属于营运车辆的,还应当提供市交通局运管部门出具的销车证明。
(二)联合办公窗口核对车主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车主说明原因。
(三)联合办公窗口受理车主提交的申请后,由车主将车辆交售给大连市有拆解资质的报废拆解企业进行拆解,由市公安局、市服务业委按车辆报废程序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四)车主持《大连市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补贴申请/审批表》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交车主委托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窗口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申请,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经市财政局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兑付至各补贴对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对有争议和未尽事项,由市环保局组织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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