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2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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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大连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推动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汇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多元化培育各类创业投资主体,紧密对接和服务实体经济。抢抓国家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机遇,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具有资本实力、管理经验的个人,聚焦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参与创业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第二条 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提高专业化运营管理水平。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和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合理运用好我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向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并加强重点项目的投后推广,不断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研究设立对接我市创业创新支撑平台的创业投资子基金,为平台内种子期、初创期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和投保联动,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

第三条 多角度推动创业投资双向开放,切实利用好国际国内创投资源。积极利用大连开放化、国际化的城市特点,切实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积极主动地吸引外资,引进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我市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加强与日本、韩国、俄罗斯等东北亚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合作。

第四条 多途径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履行社会责任。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积极倡导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对创业投资企业在债券发行、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市场化退出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系列政策,同时立足我市实际,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第五条 多层次完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我市创业投资企业依法成立创业投资协会组织,并充分利用平台的资源优势,协调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机构和个人,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加强会计、征信、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相关中介行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大力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配套服务。

第六条 多举措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优化商事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外,我市各级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优化监管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优化信用环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条 多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配合,凝聚政府部门协同推动的工作合力。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做好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积极有效地推进创业投资,改造提升传统动能,大力发展新经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快我市“两先区”建设步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创促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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