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7〕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45号)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巩固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原则,通过完善基本管理制度、做好放权配套工作、推进审批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着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承接机制,防止承接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得实、接得住、管得好”,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加快我市“两先区”建设 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1.完善事前评估制度。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部门(以下简称“放权部门”)在主动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之前,要科学论证取消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征求承接部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对于下放事项,可以根据各区县市、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差异化放权,但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放权部门要建立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按照《大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目录,并按照《大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规定》的要求,将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放权部门要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逐项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不断加强对承接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4.完善简政放权事后评估制度。放权部门在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公布满1年时,要对取消和下放后的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便民利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事后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事项提出调整完善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做好放权配套工作。
5.做好放权衔接工作。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放权部门要与承接部门逐项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权力交接书。合理确定交接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交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放权部门提交申请的,放权部门应当代为受理,并说明情况。(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6.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放权部门在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同时,要对承接部门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培训方案,采取集中办班、专题培训、对口辅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和技术培训,加强对承接事项目录编制及下放事项实施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7.充实基层人员力量。按照“编随事走”原则,在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同时,积极开展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工作,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政府倾斜,切实加强承接部门工作人员力量。(责任单位:市编委办)
8.完善放权保障措施。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放权部门要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为承接部门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承接部门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推进下放事项审批流程标准化规范化。
9.制定下放事项审批标准。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放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类制定全市统一适用的审批标准,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事项。(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0.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承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放权部门制定的审批标准,制定审批工作细则,落实岗位责任,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承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审批标准,按照审批工作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加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随意抬高审批门槛。(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健全完善监督机制。
11.严格日常管理。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不得继续审批、核准或者认定,或者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放权部门不得以备案等形式要求企业和群众继续向其履行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2.开展监督检查。放权部门对承接部门承接事项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施中是否超过范围、权限,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3.畅通反馈渠道。放权部门要建立群众意见反馈渠道,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受理承办,对于群众举报的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14.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重要日程,抓好落实。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5.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做好落实工作,对主要举措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工作责任,抓好落实。建立奖惩机制,对主动作为的要积极激励,对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问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16.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市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通报督查结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确保政策举措落地生根。(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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