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8 05:13:44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效,有效降低空气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本着提前预警、提前响应、预防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5〕85号)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蓝色预警启动条件由“预报未来1天为重度污染日”调整为“预报未来1天为重度污染日,或预报未来1天内出现8小时及以上重度污染时段,且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可明显减缓污染程度的”。黄色预警启动条件由“预报未来1天为严重污染日”调整为“预报未来1天为严重污染日,或预报未来1天内出现爆表(AQI达到500)情况,且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可明显减缓污染程度的。”

二、调整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信息发布流程。当启动或终止重污染日应急响应时,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启动或终止信息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气象局),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三、调整应急响应措施。详见附件《大连市重污染日应急响应措施汇总表.doc》。

四、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通知精神,及时调整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管控对象清单,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每年进行更新。

六、本通知是《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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