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5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精神,全面推进大连市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全面推进“五公开”
(一)明确公文办理的公开属性。
各地区、各部门拟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政府的发文请示件中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将予以退文。
行政机关印发的公文,要明确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和密级等标识。
(二)明确会议公开的办理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凡提交市政府、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部门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必须在决策前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作为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依据,没有履行公众意见征集的,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不得进入集体讨论决定环节。
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市政府及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会议方案时,组织相关会议的部门要提出是否邀请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并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须将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附上。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立“政府会议”栏目,发布政府常务会议、政府领导办公会议的新闻通稿及媒体相关报道等信息。
(三)扩展和审查公开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立即公开;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如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立即转为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要随政务公开总结一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同时要将自查整改情况写入当年的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中。
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办公室要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加强政策解读
(一)做好市政府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是市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围绕市政府重大政策文件、规划方案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等,通过参加市政府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舆论、管理社会预期。
市政府发布重大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市主要媒体要进行权威发布,市属各新闻媒体转发。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敢于担当,通过发表讲话、撰写文章、参加新闻发布会和“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
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大或是需要广大社会公众知晓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上报代拟稿时应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并抓好落实。如需配发新闻稿件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精心准备,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按程序报批后,由市主要媒体播发。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利用图表、图解、音频、音像等资料,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是解读重大政策的重要平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围绕吹风会议题,精心准备,加强衔接协调,做到精准吹风。对舆论重要关切事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面向主流媒体,通过集体采访、独家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阐释回应,进一步提升吹风会实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会关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主动参加吹风会,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涉及民生领域和重点领域信息的市政府各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工作媒体吹风会并在网上发布。
(二)做好各地区、各部门政策解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以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解读材料要附解读部门和联系电话。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设“政策性文件解读”专栏,集中发布各类解读信息。市政府各部门网站要开设“政策性文件解读”专栏,发布本部门起草的文件解读信息,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解读信息。
三、积极回应关切
(一)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务舆情的回应工作,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对涉及市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政务舆情,市政府相关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各地区的政务舆情,属地涉事责任部门是回应主体;涉及多个地区的政务舆情,市政府主管部门是回应主体。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回应工作。
(二)突出政务舆情收集重点。重点收集涉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三)做好政务舆情研判处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现有的网络舆情体系和发布机制,做好政务舆情研判、回应、处置。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或者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提升政务舆情回应效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和突发公共事件等重点事项,要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对于市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及重要决策,相关牵头部门应在文件印发10个工作日内,以市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解读。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新闻媒体和网站的沟通联系,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四、强化公开平台建设
(一)突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与运维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将没有人力、财力保障的基层网站迁移到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运营。
(二)实现网站之间协同联动。打通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转载国务院通过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相关行业部门网站应及时转载。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门户网站转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发挥新闻媒体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主要领导带头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各地区每年至少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各部门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部门每年至少以市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2次新闻发布会。
(四)提高《大连服务指南》编发质量。市政府继续推出《大连服务指南》系列汇编,免费发放至全市公共服务场所,同时推出网络版。通过《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准确刊登市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五、扩大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各地区、各部门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市政府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各地区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二)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须说明理由。
(三)完善公众参与载体。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民意网(民心网)、领导信箱、政务公开日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认真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须对外公布。
(二)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市政府将调整大连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政务公开推进问题,部署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组成。
(三)理顺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和各部门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其它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尽快整合到办公室。健全与宣传、网信部门的协调机制,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四)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务公开专项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每年至少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各级行政学院应将政务公开纳入公务员培训课程,着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政务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
(五)强化考核问责机制。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新闻发布、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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