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6〕20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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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大政办发〔2016〕2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全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

(三)乡村医生主要职责。乡村医生是指在公益性村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对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及时转诊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以及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列在首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2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制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已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对已取得医学中等专业学历,但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申请执业注册,经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准予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各地鼓励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进入乡村医生队伍。(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制度。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调整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制度。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能够继续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并经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身体健康适合继续执业的乡村医生可以返聘。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系统中《辽宁省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表》《辽宁省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信息采集表》填报的工作时间为准。在岗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界定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

2.建立违规违纪乡村医生辞退制度。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或出现医疗卫生重大事故的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且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责令退出村卫生室执业。

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进行。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督促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享受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执业资质、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与村卫生室签订服务合同。乡镇卫生院每月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2.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考核。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用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网上统一采购,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全部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

3.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考核。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套取新农合资金。坚持合理用药,不得开具大处方和与疾病无关的药品,更不得年底突击取药。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

(八)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监管。市、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层级督查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坚持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抓手,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求所有公益性村卫生室要100%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对政策执行不力的村卫生室,给予通报批评;对乡镇卫生院组织和推进不力、审核不严,造成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不达标、网下交易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密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分工合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规范乡村医生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从严查处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责任单位:各涉农地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

四、开展乡村医生能力提升工程

(九)加强继续教育。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以提升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水平为目的,制定乡村医生继续教育规划,力争使继续医学教育覆盖至所有乡村医生。采取自学、集中辅导、远程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以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基本理论和全科医学知识为重点,对全市乡村医生每两年进行不少于100学时全科医学知识的系统性培训,达到胜任岗位工作的目标。通过组织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等形式,不断壮大基层合格全科医生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组织开展“3+2”模式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招收一批农村生源,在与定向县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到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从事一定年限全科医疗服务协议的基础上,通过为期3年的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的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成为能够胜任我市基层卫生工作的合格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乡村医生岗位培训计划,由当地县医院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确保在岗的乡村医生每年接受不少于2次的免费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每5年免费参加至少1次脱产进修,每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进修地点以县医院为主,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补充。推荐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赴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开展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每年推广4-6种。培训师资并向基层单位发放教材及光盘,力争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技术人员分别掌握不少于6项和3项的中医适宜技术。鼓励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进入村卫生室工作,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大力推进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推进以区市县(先导区)中心医院(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建设。实现区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规划建设一体化,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医疗管理一体化,区市县(先导区)中心医院(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专家定期下基层、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综合监督、健康教育等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评价。行政村计生专干、计划生育中心户长经过培训,配合做好医疗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疾病防控的宣传教育。实现卫生信息化建设一体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康档案、电子病历、人口健康信息三大数据库并实现共享、分析和应用。实现药品耗材采购管理一体化,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执行统一议价的机制。实现财务管理一体化,区市县(先导区)中心医院(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村卫生室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各区市县(先导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

(十三)稳健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立足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服务农村重点人群为导向,推进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个性化签约服务。以乡村医生或由县级医院医师与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其他个性化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组织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委托第三方机构,继续开发和完善基层卫生人员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免费指导课程。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根据国家要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中乡村医生能够承担的尽量交由其承担。经考核后,由乡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数量和质量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2.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担。目前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新农合支付5.5元、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结算。

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按照服务人口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10元/人。市财政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补助50%.

4.家庭签约服务补助。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主要用于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均等化水平及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签约服务,并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人数。

5.村卫生室运营补助。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在运营过程中的水电、网络、取暖、维修、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等运行费用,按照每个一体化村卫生室1万元/年标准,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六)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步伐,构建覆盖市、县、乡、村四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网络,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现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以居民健康卡为链接介质,在线应用全省统一开发并免费发放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药品管理、综合管理六位一体的管理软件,使乡村医生在线处理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管理、远程会诊、远程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等业务,提高村卫生室的规范化服务水平,与省级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八)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推进各地区结合实际开展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委办、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各地区要在2017年5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备案。

(二十)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级卫生计生、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定期研究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并采取综合有力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重点破难点,全面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一)落实资金,健全机制。各地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省市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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